權實

權,權謀、權宜之義,為一時需要所設之方便;實乃真實不虛之義,指永久不變之究極真實。權,又雲善權、權方便、善方便、假、權假。實,又雲真、真實。兩者合稱權實、真假等。權教與實教、權智與實智、權因與實因、權果與實果、權人與實人、權化與實化等為對稱。實教,乃據實述佛陀自內證之法,為究極根本教;權教,為導入實教所設方便教法,至實教當廢權教。

實智,三權一實,十雙權實,

實智

實智,又雲真實智、如實智,乃如實了徹之智;權智又雲方便智,為度人使用之智慧。實因指圓頓行;權因指藏、通、別三教之行。實果指三德秘藏之大涅盤;權果指丈六金身等化現。實人即實在人;權人即權化人,乃佛菩薩等,為引導眾生,而假現人或天之相貌。實化即佛開三乘而歸一乘之教化;權化即佛分一乘而說三乘之教化。

三權一實

台宗認為“法華經”所說圓教為實教,其餘諸經所說之藏、通、別三教均屬權教,故稱三權一實。其若以蓮華三喻來表示,即:為實施權(為蓮故華)、開權顯實(華開蓮現)、廢權立實(華落蓮成)。其中唯“法華經”能明權為權理,而顯彰真實究竟!以佛證悟本體:權、實二教均為平等,稱權實同體。以佛陀教化眾生作用:權、實二教所說修行方法,與覺悟之有所差異,故謂權實異體論。“法華文句”卷三上:所有事物存在狀態,可以權實四句表示,即:一切法皆權、一切法皆實、一切法亦權亦實、一切法非權非實。
又“法華玄義”卷七之“十不二門”中,立權實不二門,謂自人之立場:菩薩乃至地獄等九界為權,而佛界為實,稱九權一實;以教之立場:雖有“三權一實”之區分,然當觀權實為圓融無差別。

十雙權實

“法華文句”卷三下,舉十種相對事物以表示權實,稱為十雙權實:
1。事理:由眾生本具之真如,無相平等之理(實),能生心意識等,各種差別現象之事(權)。
2。理教:綜合事理而用言語來表現之理(實),能立其理而說明之教(權)。
3。教行:由其教理(實),奉行實踐之行(權)。
4。縛脫:由行而分受迷妄之縛(權),與脫離迷妄之脫(實)。
5。因果:隨順真理之脫,為趣入菩提之因(權),因此能得開悟之果(實)。
6。體用:由其果遂有真如之本體(實),以及真如作用,即能顯現教化眾生之用(權)。
7。漸頓:依教化之作用,有逐次引導眾生之漸(權)與立即令眾生開悟之頓(實)。
8。開合:漸由頓開展出差別教法(權),終遂與頓合一(實)。
9。通別:依開合差別,得教法利益,有普通(權)與特別(實)。
10。悉檀:因利益有差別,則分為四種悉檀。前三者屬世間門(權),後一屬出世間門(實)。
藏、通、別、圓四教,各具足上列十雙,共有四十種權實。要略:可歸納為自行、化他、自他三種權實。
自行權實:為自內證之法,有權有實:化他權實,為教化、教導眾生方法,有權實區別。自他權實:謂自證與化導兩法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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