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證券化

權利證券化

權利證券化應該和資產證券化比較類似,所擁有的經濟權利通過打包等方式變成可以兌現、流通的證券資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利證券化
  • 外文名:Securitization of rights
  • 類型:專業名詞
  • 方式:打包等
定義,作用,

定義

權利證券化應該和資產證券化比較類似。
也就是說,所擁有的經濟權利通過打包等方式變成可以兌現、流通的證券資產。
比如說,你擁有某公司的債權,但是要三年以後才到期,但是你又急著要錢,怎么辦呢?這個時候可以通過中介信託機構(比如投資銀行)將這部分債權進行評估等級並設立“某某債權兌換票據”,通過備案後向社會發行,賣給某些投資機構,這個就是權利證券化。這個屬於金融創新,在我國貌似比較少,在美國比較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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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一)票據問題
我們說的主要就是它的制度,或者是說制度上的效果。不管你是把某一類上的權利稱之為證券上的權利,還是說是不是作了證券化處理,這首先是概念的問題,但我這裡想說的是權利證券化的作用實際上講的是制度上的效果。換句話說,在很多制度中,很多社會中是不一樣的,比如說英美法系,它的票據法比大陸法更強調它的流動性,在英美法系中票據叫流通票據。但是在大陸法系中是有很多問題的,我們所說的票據是不能流動的。這種情況下,我想就不能把這種權利證書稱為證券,它實際上是有缺陷的、有問題的。比如說股權,我們的股東分紅股票,如果說缺少流動性條件或者制度上有缺陷,那么也不能把它稱之為證券。其實在我們現實生活中這種權利證書是非常普遍的,非常廣泛的,比如說目前在國際貿易中提單、存單現在被認為是貨物證券,是可以轉讓的,甚至有一些交易就叫做提單交易。也就是說不用交貨,只要談好了條件以後,提單一交就可以提貨,因為提單代表著特定的、不可撤銷的、也不可偽造的直接就可以提貨這樣的權利,如果有這樣制度的話,就應該沒問題。這個制度其實在我們國家是存在著問題的,我們還可以舉出很多的例子,就是你把它命名為證券,如果法律制度存在著限制的話仍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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