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競合

所謂請求權競合,指權利人對於同一義務人,就同一標的,發生數個請求權的情形。在發生請求權競合的情形時,其中一個請求權得到滿足,其餘的請求權均歸於消滅。但消滅之前,各請求權彼此獨立,互不關聯。尤其訴訟時效個別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權利競合
  • 外文名:Concurrence of rights
  • 特點:最常見的是請求權競合
  • 出處:《民法總論》
數個權利存在於同一標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結果,稱為權力競合。
權利競合,在各種權利均可發生,但最常見的是請求權競合。
請求權競合,最常見的是違約責任請求權與侵權責任請求權的競合。
出自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第二版,第77頁。
解釋二: 權利競合,又稱“權利並存”。指數個權利存在於同一標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結果的情況。此外,形成權、物權中的抵押權等也可能發生權利競合的現象。支配權因為其權利人通常自由支配其客體,其標的物上不容許有與它內容不相容的另一個權利,因此,支配權一般不發生權利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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