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制約原則

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個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決定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

儘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則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層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的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少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種保障機制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力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明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權力制約原則主要現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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