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疫罪

檢疫罪是指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檢疫罪
  • 外文名:Quarantine sin
  • 屬性:犯罪
  • 性質:惡劣
客體要件,主體要件,主觀要件,認定構成本罪的前提是行為,本罪的主體,自然人犯本罪的,處罰,質量問題規範,相關說明,

客體要件

中國是農業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隨著改革開放、對外貿易經濟的迅猛發展,為發展和擴大農業生產,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數量、品種也隨之增多。但是,由於進境檢疫工作沒做好,部分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以及其他檢疫物帶來的病蟲害在中國傳播蔓延,給中國農業生產和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因此,《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應依法實施檢疫;同時又規定,禁運動植物病源體(包括菌種、毒種)、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或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動物屍體;土壤諸物迸境,發現此類禁止迸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等等。這些規定,對加強國家國境衛生檢疫制度,防止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病蟲害傳人、傳出國境,保護農業發展,發展對外貿易,都是必要的。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具體表現在:
1、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對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進境、出境、過境、攜帶和郵寄、運輸及工具的具體檢疫都做了詳細的規定。1991年l0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2條規定:“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作為檢疫的具體對象包括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所謂“動物”,是指飼養、野生的活動物,如禽、畜等:“動物產品”是來源於動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疫病的產品,如生皮張、毛類、肉類等,所謂“植物”是指栽培物、野生植物及其種子、種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植物產品是指來源於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病蟲害的產品,所謂“其他檢疫物”是指動物疫苗、血清、診斷液、動植物性廢棄液等。對這些物品的進出境必須經報檢或者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否則,就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行為。
逃避動植物檢疫,就是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許可擅自進出境動植物。
2、必須是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實質要件。重大動植物疫情,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常認為是指如下幾種情況:⑴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難於治理,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⑵引起的動植物疫情,過去沒有發生過,對農林牧漁業生產危害很大。⑶引起動植物疫情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巨大。
至於司法實踐中具體定罪時如何把握重大動植物疫情,有關司法機關應儘快作出司法解釋。據此可知,逃避動植物檢疫罪屬於實害犯,也即只有引起了重大動植物疫情,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需要指出的是,重大動植物疫情必須是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的行為所引起的。也就是說,逃避動植物檢疫之行為與重大動植物疫情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若欠缺此種因果關係,則不能構成逃避動植物檢疫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但主要是要求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進出境、過境的貨主或者其代理人、承運人或者押運人。動植物檢疫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執行或者不認真執行動植物檢疫制度,導致重大動植物疫情發生的,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逃避或拒絕接受國境衛生檢疫檢查而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這一結果是出於過失,行為人逃避或拒絕接受檢查則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對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結果是明知的,則應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而不再以本罪論處。

認定構成本罪的前提是行為

人必須違反了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有關輸出、輸入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必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報檢等規定。
構成本罪,客觀上必須同時符合兩點
⑴須有逃避動植物檢疫的行為,即以欺騙、隱瞞等方式逃避動植物檢疫或者避開檢疫口岸進出境等。其既可由作為構成,也可由不作為構成;
⑵必須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這是成立本罪的程度要件,實踐中主要是指引起動物一、二類傳染病、寄生蟲病的爆發或流行,或者引起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的傳播、孳生和蔓延的情況。動物一類疫病包括炭疽病、口蹄疫等;二類疫病包括焦蟲病、豬丹毒等。

本罪的主體

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既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實踐中主要是進出境、過境動植物、動植物製品及其他檢疫物的貨主或其代理人、承運人、押運人等。

自然人犯本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對自然人的規定處罰。

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10月16日起施行。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取消逃避動植物檢疫罪罪名,改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4相關法條依據
依據指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3月14日修訂)
第三百三十七條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逃避動植物檢疫,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檀物檢疫法》(1991年10月30日)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茼種、毒種等)、害蟲度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瘦機關批准。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名錄,由罔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一)未報檢或者未依法辦理檢疫審批手續的:
(二)未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許可擅自將進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
(三)擅自調離或者處理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指定的隔離場所中隔離檢疲的動植物的。
第四十條報檢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與實際不符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已取得檢疫單證的,予以吊銷。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擅自開拆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的包裝的,擅自將過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或者其他檢疫物卸離運輸工兵的,擅自拋棄過境動物的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動植物檢疫機關處以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出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一編者注)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r7年7月3日)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逃避檢疫,引起重大動物疫情,致使養殖業生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中華人民共和冒進出境動檀物檢疫法實施條例>;(1996年12月2日國務院發布)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由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
(二)偽造、變造動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誌、封識的。[1]

質量問題規範

我國是動植物油脂消費大國。2008年消費食用植物油2419.15萬噸,同比增長8.5%;同年進口油脂油料折合食用油1500萬噸。每年消耗動物油脂約2300萬噸,其中近一半來自進口。國家發改委確認,我國對進口食用油脂的依賴度已由2007年的56.8%上升為2008年的62.5%。進口動植物油脂的安全衛生質量與生產生活及公眾健康密切相關,需認真對待。
進口動植物油脂存在不少質量問題,歸納如下:
第一,品質不合格。表現為酸價、凝固點、色澤不符合標準、契約規定,這類問題約占進口總量的30%。其主要原因,一是原料的質量不高或是收穫時間、方式存在問題,二是加工過程、儲運管理不當。酸價高大多是由油脂存放、運輸時間過長或運輸過程中加熱導致的;凝固點、色澤不合格不排除摻雜使假。
第二,外來水污染。請看以下實例:
其一,2005年5月,國輪“建設35”從印尼裝載一批棕櫚油到達煙臺。現場檢驗檢疫時,工作人員發現SLOP-P船艙底部混有海水和雜質。經分析,初步判斷是由人為引入的海水造成的污染。經調查核實,這是在印尼裝貨中造成的。應貨主申請,煙臺局進行了殘損鑑定並出具了索賠證書,使其避免了損失。
其二,2005年7月,巴拿馬籍“SAKURA”輪從印尼裝載一批毛棕櫚油在煙臺靠泊。現場檢驗檢疫中,工作人員發現1S、1P和2P艙內貨物有明水,而其它貨艙無類似情況。經調查核實,此系在印尼裝油時,由於沖洗管道的水未排淨且先裝了上述三個艙,故造成了外來水污染,責任方為此進行了賠償。
第三,雜質超過限量。2005年3月,某公司分別自美國、加拿大進口了兩船亞麻油。在審查報檢單據時,檢驗檢疫人員發現契約中規定了油角(FOOTS)的限量。經驗表明這類油品油角較高,因此特地檢驗了油角。結果確實超出契約約定,企業憑煙臺局出具的證書向外方成功索賠。
第四,被毒害物質污染。運載油脂的船舶難免承運其它產品,若裝油前裝載過毒害物質,則因清洗不徹底極有可能造成污染。2005年10月,經檢驗檢疫發現,名為“WESTGOLD”的船舶承運的一批來自印尼的棕櫚油被柴油污染。時隔不到一年,檢驗檢疫部門又發現該輪運載的一批進口印尼精煉棕櫚油受到裂解汽油污染,雖都依法退運,但足見某些承運商確實存在管理不善甚至是欺詐行為。
第五,偽報貨物品名。為逃避檢驗檢疫、海關對動植物油脂的嚴密監管,有些經營者採用偽報油脂品名的欺詐手法。2008年4月,煙臺局在對某公司申報的進口豬油實施檢驗檢疫時,發現形態可疑,遂取樣進行了品種鑑定。結果發現產品是由豬油、棕櫚油等混合而成的起酥油,不是純豬油,遂依法進行了處理。
第六,濫用添加劑。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07)中規定,動植物油脂中只能添加迷迭香提取物(抗氧化劑),限量為0.3-0.7克/千克,而在檢驗檢疫中時常發現添加有抗壞血酸、檸檬酸等違法行為。
第七,預包裝油脂標籤違法。部分進口預包裝食用油脂如棕櫚油的標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GB7718等的規定,甚至虛假標示,涉嫌欺詐。
為強化對進口動植物油脂的監管,消除安全質量隱患,建議採取如下對策:
第一,嚴格掌握法規和標準。對進口動植物油脂實施檢驗檢疫和監管應嚴格把握以下依據:《食品安全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各自的實施條例,《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2716)、《食用動物油衛生標準》(GB10146)、《食用植物油廠衛生規範》(GB8955)、《肉類加工廠衛生規範》(GB12694)和《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等。
進口油脂涉及的質量指標較多。國家衛生標準規定的強制性項目為酸價、過氧化值、溶劑殘留、總砷、鉛、黃麴黴毒素B 1、苯並(a)芘、農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和丙二醛。進口檢驗檢疫還應增加契約、信用證約定的項目。
第二,認真審核報檢單據。通過審核找出工作核心、要點並發現疑點,作為現場檢驗檢疫和實驗室檢測的指導。核查進口散裝油脂的輸出國檢驗證書非常重要,特別是官方的驗艙證書(DRY CERTIFICATE),因其對確定在裝運油脂前是否裝運過毒害物質、是否存在污染非常關鍵。審核單證還要注意契約、信用證條款及隨附的檢驗證書、報告等,這對確定檢驗項目、判定問題及日後的索賠、理賠事宜非常重要。
第三,高度重視現場查驗和抽樣檢驗。現場檢驗檢疫非常關鍵,除按規定核對貨物、證書、品名、標籤、封識外,對散裝油脂,還要仔細查閱運輸工具以往的裝載資料等甚至包括航海日誌。
貨櫃運輸的油脂採樣較易,對散裝油脂應在抽樣前檢查隨船樣品,抽樣時一定要插到船艙最底部,以查明底部是否存水;對樣品要密切觀察氣味、色澤、沉澱、明水和分層現象,發現問題後要增加抽樣點以保證代表性。存在問題的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及時妥善處理。對形態可疑的要在實驗室進行品種鑑定,以確認是否偽報。
對準備在進境口岸存放的油脂,如遇下列情況,應徹底清洗岸罐及管線:品種不同;品種相同但岸罐內貨物不合格;運輸工具不潔;岸罐內有底油且可能變質。
第四,強化後續監管。應加強對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的毛豆油及其它種類毛油的後續管理,除對生產過程實施監管外,在加工為成品油後要及時抽樣、檢驗,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後銷售,以保護公眾健康。口岸與內地應加強交流和溝通,防止出現監管漏洞。
第五,儘快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對輸出國的油脂生產企業實施註冊管理,以確保其生產過程和質量管理、商業信譽符合我國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實施之後,我國應及時調整動植物油脂的衛生標準和生產規範,使之符合國際慣例。作為進口大國,還應積極考慮恰當運用TBT/SPS措施打破國外的技術壁壘,從而確保我國消費油脂的安全衛生。[2]

相關說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進出口動植物檢疫的管理秩序,同時也危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引起重大的動植物疫情。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本罪與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的主要區別:接受檢疫的對象不同,本罪是動植物和動植物製品,後者則是動植物以外的其他物品和人;客觀要件不同,本罪是結果犯,必須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才構成犯罪,後者表現為結果犯和危險犯兩種形態。
三、本罪原是依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而設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處罰。新刑法單獨規定了罪名和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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