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船

機動船

機動船(powerboat),相對於人力船,是指機器產生動力的船舶。亦稱“自航船”。依靠本船主機的動力來航行的船。可分為蒸汽機船柴油機船汽輪機船燃氣輪機船電力推進船噴水推進船核動力船等。採用汽油機或船用掛機的小艇,常稱為“摩托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船
  • 外文名:powerboat
  • 定義:依靠本船主機的動力來航行的船
  • 類型:蒸汽機船、汽輪機船等
  • 一級學科:工程技術
  • 二級學科:船舶種類
定義,對駛相遇,對駛相遇判斷,

定義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三條“一般定義”第2寬軌道:“機動船”一詞,指用機器推進的任何船舶。對於“機動船”含義的理解,應體現在以下方面:
(1)“用機器推進”是指船舶通常的推進動力方式。如果船舶裝有推進器或可以用機器推進,但通常的推進動力方式不是用機器推進,或者船舶未裝備機器,則不能視為“機動船”。“任何駛帆的船舶,如果裝有推進器但不在使用”是《規則》“一般定義”中的“帆船”,屬於非機動船,而不是“機動船”;既駛帆又用機器推進的船舶,不符合《規則》有關“帆船”的定義,可以理解為其通常的推進動力方式依然為機器推進,因此也應屬於“機動船”。
(2)“用機器推進”強調的是推進方式為機器,而不管其機器的種類。只要其通常的推進動力方式為機器推進,不論是蒸汽機船、內燃機船、電力推進船或核動力裝置船,都屬於“機動船”。
(3)“用機器推進”並不強調是否正在用機器推進。只要船舶通常的推進動力方式為機器推進,即使船舶處於碼頭停泊狀態或停止主機的漂航狀態,仍屬“機動船”。
(4)《規則》第三條“一般定義”還給出了“從事捕魚的船舶”、“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縱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地效船”、“水上飛機”等定義,這些船舶使用機器推進時不應視為“機動船”,因為在國內外大部分文獻中“一般定義”各款被解釋為彼此互相獨立和排他的;而“限於吃水的船舶”則應屬於“機動船”,因在其定義中明確解釋為“機動船”。

對駛相遇

《規則》第十條(機動船對駛相遇)規定:
“兩機動船對駛相遇時,除本節另有規定外:
(一)上行船應當避讓下行船,但在潮流河段,逆流船應當避讓順流船;在湖泊、水庫、平流區域,兩船中一船為單船.而另一船為船隊時,則單船應當避讓船隊。
機動船
(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庫、平流區域,兩船對遇或者接近對遇,除特殊情況外,應當互以左舷會船
(三)機動船駛近彎曲航段、不能會船的狹窄航段,應當按規定鳴放聲號,夜間也可以用探照燈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遇到來船時,按本條(一)、(二)項規定避讓,必要時上行船(潮流河段的逆流船)還應當在彎曲航段或者不能會船的狹窄航段下方等候下行船(潮流河段的順流船)駛過。”
根據《規則》第十條的規定,兩機動船如以右圖(a)~(d)對駛相遇,則按圖所示進行避讓。

對駛相遇判斷

根據“對駛相遇”的定義,構成“機動船對相遇”,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兩艘機動船
根據《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本條“兩艘機動船”不適用於一艘機動船與另一艘“客渡船”、“在航施工的工程船”、“限於吃水的海船”、“快速船”相遇的情況。除非“兩艘機動船”均是“客渡船”、“限於吃水的海船”、“快速船”。即便當一艘機動船與另一艘上述四種船舶中的任意一種構成“對駛相遇”的態勢時,也不適用《規則》第十條定義的“對駛相遇”的條件:同理,本條規定也不適用於上述四種船舶之間所構成的“對駛相遇”態勢。它們的避讓關係,《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另有規定。
順航道行駛兩船的來往相遇
“順航道行駛兩船的來往相遇”,通常是指順航道行駛的上行船與下行船或者逆流船與順流船的兩船來往相遇。包括下列具體形式:
(1)對遇或者接近對遇
它指順航道行駛兩船航向相反成一直線或者接近相反成接近一直線(船首向的左右各5°的範圍內),見右圖(a)。
機動船
怎樣判斷兩船對遇或接近對遇。在夜間,一船在正前方或接近正前方(船首向的左右各5°的範圍內)看到對方的前後桅燈成一直線或接近一直線,同時看到對方的紅、綠舷燈;對於長度小於50 m的船舶當顯示一盞桅燈時,可根據同時發現他船的兩盞舷燈來判斷對遇或者接近對遇。在白天,看到他船上述相應狀態,雙方的前後桅成一直線或接近一直線,判斷時應注意到操舵不穩,以及風、浪、流的影響,可能導致船首左右搖擺的現象。
(2)互從左舷或者右舷相遇
它指順航道行駛兩船相互從左舷或者有舷具有一定安全距離的來往相遇,見圖(b)。
例如,沿主流或航道中間行駛的下行船與沿緩流或航道一側行駛的上行船相遇。根據航道特點,按船員習慣航法。在一些航道兩船互從左舷相遇,在另一些航道兩船互從有舷相遇。而在某些實施了分道通航制的水域,來往相遇兩船通常“各自靠右”航行,因而兩船互從左舷相遇。如何判斷兩船互從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夜間,隨順航道行駛兩船相互駛近,一船在前方能看到另一船的桅燈和同舷舷燈,如互從左舷相遇,雙方互見桅燈和紅色舷燈;在白天,看到他船上述相應狀態,以同舷相見。
(3)彎曲航道相遇
它指順航道行駛兩船在彎曲航道互從左舷或者右舷相遇(見右圖)。它是互從左舷或者右舷相遇在彎曲航道的具體表現形式。在彎曲航道上,兩船要特別注意保持順航道行駛,消除可能構成的橫越或交叉相遇局面。
機動船
判斷兩船在彎曲航道對駛相遇方法,在夜問,可看到舷燈的方位隨雙方距離和航向的改變而改變。一船先是看到對方的桅燈和異舷舷燈,隨著雙方距離駛近和航向的改變,後來發展成一船看到對方的桅燈和同舷舷燈。如果一船先是右(左)舷對應對方左(右)舷時,一船右(左)舷綠(紅)燈對應對方左(右)舷紅燈(綠)燈,到後來經航向改變則是一船左(右)舷紅(綠)燈對應對方左(右)舷的紅(綠)燈。在白天,看到他船上述相應狀態,實現異舷相遇向同舷相遇的變化。
存在碰撞危險
《規則》第二章第二節的標題是“機動船相遇,存在碰撞危險時的避讓行動”。《規則》第十條(機動船對駛相遇)必以兩船存在碰撞危險為前提條件。機動船對駛相遇的碰撞危險應充分考慮兩船相對速度大,供船舶分析判斷以及採取行動的時間短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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