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甸市民政局

樺甸市民政局,樺甸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樺甸市民政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樺甸市民政局
  • 地區:樺甸市
  • 類型: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市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市社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解決重點優撫對象的生活、醫療、住房問題;擬定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報批、褒揚革命烈士;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工作;指導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五)研究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接收安置政策,並貫徹落實;組織指導退伍軍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
(六)擬定並組織實施救災減災規劃;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組織檢查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組織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承擔全市抗災救災工作。
(七)建立並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全市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管理和五保戶供養工作,對五保戶供養資金使用進行檢查監督;組織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及農村困難戶泥草房改造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互助活動;指導市社會福利慈善總會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社區工作及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和政策措施,指導社區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起草全市婚姻登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指導全市收養工作。
(十)擬定全市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村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負責村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核准;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進行小城鎮行政區劃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劃發展規劃。
(十一)規範全市地名標誌的協調和管理,負責市內標準地名資料的審定。負責全市的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報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堪查、認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行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制定社會福利化的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社會福利設施標準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的扶持保護政策,指導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工作。
(十三)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按照省及吉林市下達的福利彩票發展的規劃,制定地方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管理使用本級福利資金;指導全市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四)貫徹國家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全市殯葬管理工作。
(十五)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有關政策;指導全市收容遣送的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內部審計;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能,市民政府設4個內設科室。
(一)綜合科
負責處理機關日常黨務、政務、事務工作;承辦局主要會議和文字綜合,組織草擬民政工作規章制度、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及民政系統先進單位表彰活動;負責行政事務的督查督辦、行政複議、議(提)案的辦理;負責來信來訪、新聞宣傳、政務信息、機要文秘、打字複印、檔案管理、後勤服務、車輛管理。
負責擬定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工作財務規章制度;編報民政事業發展、財務收支、基本建設等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各項事業經費分配方案,批覆下達相應經費指標;負責全市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內事業單位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日常管理;負責管理機關及系統內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工作;負責民政統計工作;負責專項民政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系統內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
負責系統內事業單位領導幹部考核、任免、調配和獎懲工作;負責局所屬單位黨的組織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紀檢監察工作;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群團組織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國家公務員和系統內事業單位組織、人事、勞資工作。
(二)優撫科(掛安置辦牌子)
草擬優撫工作規範性檔案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傷亡撫恤工作;調整各類優撫對象的補住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協調解決在向老復員軍人的“三難”(生活難、住房難、醫療難)問題;負責審查起草革命烈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核准報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因戰致殘人員的傷殘等級評價;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和保護。
負責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並組織開展全市性雙擁活動;組織“雙擁模範單位”創建活動檢查及命名表彰;協調部隊地方關係,解決部隊生產經營、戰備訓練以及隨軍家屬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問題;落實科技雙擁、企業擁軍工作;負責全市城鎮義務兵優待金的籌集、管理、發放的指導工作。
負責全市退伍義務兵、專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和退伍軍人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草擬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協調服務工作。
(三)救災救濟保障科
組織草擬救災救濟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抗災救災工作;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災區緊急救助災後重建和生產自救;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指導農村扶貧濟困、社會互助、社會救濟工作;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城鄉醫療救助及農村困難戶泥草房改造工作。
(四)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科(掛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科、行政審批辦公室兩塊牌子)
組織起草保障老年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救濟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福利社會化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各類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擬定並貫徹執行收容遣送工作政策、協調市收容遣送工作;組織起草婚姻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市經營婚姻介紹所的核准和收養登記的審批;指導“三無”人員的收養收治工作;負責全市殯葬管理工作,擬定殯儀館、公墓建立的審批及年檢審核、呈報殯儀館登記評定、推行殯葬改革。
草擬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範性檔案和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擬定基層政權、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規劃;指導基層民眾自治和社區組織的幹部培訓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先進鄉、街道辦事處、村委會、居委會評比表彰活動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
草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承辦鄉鎮(村)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鄉鎮人民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負責向市政府提出鄉鎮(村)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調處、仲裁建議;負責鄉鎮(村)區劃的審核報批;進行小城鎮發展戰略研究,制定小城鎮區域區化發展規劃;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界限的勘界管理工作;指導全市邊界界碑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地名的命名、更名審批、諮詢工作,負責全市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市標準地名資料的審定。
負責民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民政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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