樺川縣環境保護局(樺川縣環保局)

樺川縣環境保護局

樺川縣環保局一般指本詞條

樺川縣環境保護局是樺川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內設3個股室。即辦公室、政策法規(生態辦)股、綜合業務股。下設2個事業單位,即樺川縣環境監察大隊、樺川縣環境保護監測站。

地點:樺川縣悅來鎮悅來大街北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樺川縣環境保護局
  • 地區:樺川縣
  • 職能:環境保護
  • 類別:政府部門
內設機構,事業單位,機構職責,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保證上級部署和局務會議決定的貫徹執行,做好有關檔案的起草、修改、列印、傳閱、存檔工作,把好文字關和政策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室內外環境衛生、計畫生育、工會、防火和保密等部署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政務信息、事務等日常政務;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政策法規股(全民環境教育辦公室)
代政府擬訂全縣環境保護有關政策檔案;負責縣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和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和監督環境保護依法行政;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備案工作;負責全縣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培訓;參與制定全縣環境經濟政策,承擔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諮詢、解釋工作;負責全民環境教育工作組織、協調、實施,協調有關部門開展各類環保宣傳教育活動;完成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生態縣建設辦公室
負責生態縣建設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圍繞生態縣建設的目標,組織實施領導小組研究決定的有關事項和有關活動,指導全縣成員單位和各鄉鎮的創建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生態保護規劃,做好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示範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組織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綜合業務股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組織市縣審批的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落實“三同時”制度;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擬訂並監督污染源限期治理環境管理制度,組織機動車排放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核;牽頭辦理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組織協調工作;建立並組織實施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全縣污染源的排污總量核定和排污許可證審批;組織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排污總量交易;負責全縣危險廢物的轉移、交換、處置等活動進行現場監督管理,組織全縣危險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輻射環境保護、輻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建立環境質量監測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對全縣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並預測預警;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負責發布環境信息;作好松花江斷面常規監測,執行環境監測技術規範;重大污染案件監測與省市監測部門溝通和匯報;全縣環境監測、網路建設和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

(一)環境保護監測站
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環境標準。對轄區內大氣、水體、噪聲等各項環境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定期向上級站報送監測數據,編制本縣環境質量報告書;對轄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建立污染源檔案,監督和檢查各單位執行各類環境法規和標準的情況,為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提供監測數據;參加轄區內污染事件的調查,為仲裁環境污染糾紛、事故提供監測驗數據,完成各種委託性監測等;負責各種監測儀器的保管和維護工作;承擔縣環境保護局下達的監督監測任務,為環境管理提供技術支持。
(二)環境監察大隊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負責對轄區內企業、事業單位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建設項目和限期治理項目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察、並參與生態自然環境破壞事件析調查和處理;負責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超標排污費和排污費的核定、徵收、統計、編報和匯審工作;負責對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法規的監督檢查;並對各種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處罰的執行;負責轄區內環境信訪案件、環境污染事故和來信、來訪、投訴電話的接待、調查取證和調解處理;承擔樺川縣環保局和上級監察機構交辦的其它工作。

機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組織制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規劃、計畫;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制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及相關政策;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環境保護內容;參與編制本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三、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生態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督促各鄉鎮及各有關部門分別制定生態示範區建設的年度和規劃期的實施方案;負責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目標責任制工作。
四、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噪聲、振動、輻射放射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工作;對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管理和污染限期治理工作;指導本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和城市(鎮)環境綜合整治及負責定量考核的組織協調工作。
五、監督管理自然環境保護;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等保護工作;監管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六、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調查處理、協調解決行政區域內的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重大環境問題
七、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國家及行業的標準、規範;組織開展環境管理體系(1S014000)和環境標誌、有機食品認證及環保產品認定工作。
八、組織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核或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審查可以作為原料的進口固體廢物的申請書及環境風險評價報告書。
九、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保護技術政策;制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組織申報重大環境保護課題;管理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和新技術的引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資質認可及環保設備的認證工作。
十、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加強環境監測時和環境信息網建設;做好環境統計工作,組織編制環境狀況公報及環境質量報告書,定期發布城市環境質量狀況。
十一、組織指導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法制教育,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抓好環保系統在職人員的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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