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論

標籤論

標籤論,又稱“標定理論”。是指西方犯罪學有關犯罪原因的理論。20世紀60年代由美國犯罪學家艾里克森、羅森哈姆、李默特、貝克爾等人在《關於越軌行為的社會學評論》、《對“污點”的兩次研究》等著述中提出。該理論從社會過程分析犯罪原因,認為一個人是否犯罪或越軌不是決定於行為人自己的行為而是決定於公眾的看法,社會給一個人貼上“犯罪”或“越軌”的標籤後會產生積極的和消極的兩種作用。積極作用在於能夠防範真正的危險分子,預防他們再次犯罪;消極作用則在於使一些無辜清白的人被排斥於正常社會之外,迫使他們犯罪。這一理論尤其重視“貼標籤”後的社會心理效應,認為人一旦被貼上“越軌”標籤,便會受到歧梘,自己亦會改變自我觀念及其對社會的態度,最終被迫走上犯罪道路,而不十分關注犯罪的初始原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籤論
  • 提出者:西方犯罪學家坦嫩鮑姆
  • 套用學科:心理學
  • 重要理論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中的重要理論
概述,標籤論與越軌行為,

概述

此理論是30年代在社會互動理論的基礎上產生,到60年代成為異常行為社會學研究中的重要理論。美國社會學家H.貝克爾對這一理論的發展起了重要推動作用。標籤論注重對異常行為過程的研究,基本觀點是:在人們變成異常行為者的過程中,社會給貼上異常行為者的標籤是一個關鍵因素;當社會通過創造新的準則而把異常行為的標籤加在初發性異常行為者身上後,這個人就可能成為復發性異常行為者。
標籤是指某些人給另一些人所施加的符號或固定性看法,在標籤論中主要是對被施加者不利的符號或污名。這種理論認為,一些群體(主要是弱勢群體)的偏差行為是由於強勢群體的枉加標籤而產生的。偏差行為並不是問題的本質,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施加標籤才是問題的實質。

標籤論與越軌行為

標籤論是解釋越軌行為產生的原因及其發展過程的理論。(其他解釋越軌行為的社會學理論:迪爾凱姆的失范理論(Anomie),默頓的手段-目標論,衝突理論)
20世紀30年代,坦南鮑姆首先提出了標籤論的思想,他認為,衝突在導致各個違法者的產生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犯罪實際上是由社區規定的。他認為罪犯形成的一個過程就是一個指明、規定、識別、區分、描述、顯示以及形成意識和自我意識的過程。後來,學者們分析了初次越軌與再次越軌,以說明社會反應的意義,並且認為,每個人都會發生一些不同程度的越軌,但大多數是偶然的,程度也不嚴重。如果這種越軌行為被其他人發現並公諸於眾的話,他就會被貼上越軌者的標籤,這時的他的處境就會發生很大變化,就可能從初次越軌變為再次越軌,由平常人變一個經常有越軌傾向的危險人物,越軌者就可以成為他的身份。如果重要人士不判定此行為為越軌,並對他進行教導,此人就可以不再出現上述行為。
這一理論認為,越軌行為不在於行為本身,而是社會反應、他人定義的結果。正是他人給某一行為下定義、貼標籤才使這一行為成為越軌,並引發了進一步的越軌行為。所以,越軌行為是被社會建構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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