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樣品

標準樣品簡稱標樣或稱實物標準。是根據實施和制定文字標準的需要研製,作為文字標準補充的實物是中藥標準對照品研究所代理的一種標準物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標準樣品
  • 外文名:Standard sample
  • 簡稱:標樣
  • 又稱為:實物標準
簡介,定義,特點,規定,很好確定了的,標準樣品研究單位,標準樣品的管理,

簡介

援引美國加聯定義,簡單地說,標準樣品就是實物標準,它是標準的另一種存在形式,它與文字標準合在一起構成完整的標準形態。

定義

標準樣品英文名稱從1978年開始正式確定為Reference material(簡稱RM)。原文含義為參照物",實際上就是這種物質提供一個或多個量值作為其他測量值是否準確的"參照值。"也就是說,採用一種方法對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得到值與其提供的"參照值"相吻合,則我們就認為該測量方法是合格的,可靠的;相反,如果不相吻合,則我們就認為該測量方法是不合格的,不可行的。由此,為了更加符合使用習慣,我們把其提供的量值"標準值",把這種物質稱為提供標準值的樣品――標準樣品。

特點

在ISO指南30:1992《標準樣品常用術語及定義》中對標準樣品是這樣定義的:標準樣品是具有一種或多種足夠均勻的和很好確定了的特性值的材料或物質,可以用來校準儀器、評價測量方法和給材料賦值。"從定義可以看出,用作參照物的標準樣品提供的標準值有二個特點:
1、 具有足夠的均勻性。請注意不是非常均勻而是足夠均勻。因為它僅僅是為了保證技術標準套用效果在不同空間套用的一致性,即滿足文字標準中的技術指標的要求即可以了。但是由於它需要在不同空間中進行量值傳遞,即不論是在上海還是在北京,不論是在中國還是在美國,在測量一批材料中不同的標準樣品時所提供的值就是一致的。
2、 很好確定了的。請注意不是指非常準確而是指很好確定,即要求這個標準值是可靠的。我們不要求其非常準確只要求應滿足文字標準中的技術指標要求。這裡要強調說明的一點是,所謂"很好確定了的"的含義之一就是標準樣品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以保證在不同時間中進行量值傳遞。即保證其在有效期內是均勻的,可靠的。
在GB/T15000.2-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標準樣品常用術語及定義》中對有證標準樣品(又稱國家標準樣品,英文簡稱CRM)是這樣定義的:"有證標準樣品是具有一種或多種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工程技術的或感官等性能特徵,經過技術鑑定附有說明上述性能特徵的證書,並經國家標準化管理機構批准的標準樣品。

規定

根據GB/T15000.1-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1>在技術標準中陳述標準樣品的一般規定》的規定:"在技術標準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指標以及有關標準分析試驗方法,凡需要標準樣品配合才能確保這些技術標準套用效果在不同時間、空間的一致性時,都應規定研製和使用相應的標準樣品。"由此可見標準樣品是保證文字標準有效實施的實物標準,是文字標準的必要補充,是標準工作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但是,不少人文字標準很熟悉而對標準樣品很陌生,有的甚至於根本不了解,這是什麼原因呢?原因之一是早期由於國際間溝通比較少,技術水平不高,在實施文字標準時不需要由標準樣品來確保它在不同時間、空間的套用效果一致性,所以大多數人沒有這方面的要求。原因之二是標準樣品產生的時間比較晚。一般認為標準樣品真正從理論上得到承認是在1975年正式成立ISO/REMCO(標準樣品委員會)。也有人認為應是1978年正式發布ISO指南6《在國際標準中陳述標準樣品的一般規定》。同具有幾千年發展歷史的文字標準相比,標準樣品的發展歷史太短了,以至於不能有效引起專業技術領域專家的重視。原因之三是對標準樣品的宣傳不夠。其實在國際上真正產生具有標準樣品性質的鋼鐵標樣是在1905年的美國。我國從1950年以後在冶金領域也開始研製開發有關的標準樣品。但是大多數人都把其當作一般量具而不了解標準樣品為文字標準服務,使文字標準得到有效實施的作用。原因之四是標準樣品具有自己本身的特點,即它是標準化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也就是說當在實施文字標準時,由於技術上的原因或經濟效益方面的要求,必須採用標準樣品才能達到目的,否則文字標準就無法證實。例如,早期在對冶金樣品進行分析時,採用一般分析方法既慢又複雜,不能保證鋼鐵冶煉質量,而且分析數據還不可靠。採用鋼鐵標準樣品之後,使得分析速度和分析質量大大提高,從而極大地提高了鋼鐵冶煉質量和經濟效益。由於這個原因,標準樣品的套用就得到了急劇的發展。

很好確定了的

請注意不是指非常準確而是指很好確定,即要求這個標準值是可靠的。我們不要求其非常準確只要求應滿足文字標準中的技術指標要求。這裡要強調說明的一點是,所謂"很好確定了的"的含義之一就是標準樣品應具有足夠的穩定性,以保證在不同時間中進行量值傳遞。即保證其在有效期內是均勻的,可靠的。在GB/T15000.2-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2>標準樣品常用術語及定義》中對有證標準樣品(又稱國家標準樣品,英文簡稱CRM)是這樣定義的:"有證標準樣品是具有一種或多種化學的、物理的、生物的、工程技術的或感官等性能特徵,經過技術鑑定附有說明上述性能特徵的證書,並經國家標準化管理機構批准的標準樣品。"
編號樣式如下:
標準樣品

標準樣品研究單位

目前國內研製單位有中藥標準對照品研究中心國家標物中心,山東冶金科學研究院標樣所,鋼鐵研究總院,鞍鋼技術中心,瀋陽市北方標準樣品發行中心等;國外標準物質研製單位有BAS,BS,IARM,美國加聯、美國標準局等單位。
美國加聯國際標樣部提供各種光譜標樣、燃燒類標樣、力可標樣、力可備件耗材、ICP霧化器耗材等。

標準樣品的管理

自從本世紀初美國研製成功第一個冶金標準樣品(當時稱Standard sample)以來,經過約法100年的發展,在國際上和我國勻已經建立了一個完整的標準樣品管理體系。這個體系包括一套行政管理和技術管理法規體系和相應層次的管理機構。以下就對此加以簡要的介紹。
1、 標準樣品管理機構的層次
在國際上,1975年召開的有關RM的國際研討會向ISO建議成立一個有關RM的常設委員會。ISO這一年在中央秘書處下成立了一個標準樣品委員會(簡稱ISO/REMCO),正式把標準樣品的管理納入標準化管理的軌道。ISO/REMCO的主要目的是:
1) 協調和促進國際間RM的生產、分發和套用;
2) 收集和傳播有關RM方面的信息,組織開展有關RM國際間的技術交流和活動;
3) 提出並制定指導RM研製、定值和套用方面的指導性檔案(ISO指南),為統一國際間的RM管理提供依據。
從1978年ISO/REMCO制定發布第一批有關RM的國際指南以來,在二十多年的時間內,ISO/REMCO已經制定了7個ISO指南和大量技術檔案,召開了23次會議。截止到2000年5月,ISO/REMCO已經有65個成員國(其中P成員29個,O成員36個);與21個國際機構或組織建立了合作關係;成立了6個工作組;從而極大地推動了國際標準樣品的發展。
在國內,自從1952年我國研製成功第一批冶金國家標準樣品以來,我國標準化主管部門把標準樣品生產、分發和套用的管理納入標準化管理的範疇。1988年,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國標準樣品工作的規範化、正規化管理,國家標準總局批准成立了全國實物標準委員會(後更名為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到了1996年,為了更好地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促進我國標準樣品的管理與國際接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當時為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成立了ISO/REMCO中國委員會來統一與ISO/REMCO直接對口,協調我國與國際之間標準樣品的技術交流活動。在此期間,根據標準樣品工作的需要,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還分別批准成立了冶金、有色金屬、環保、農藥、氣體化學品、無損探傷、酒類等7個分技術委員會以及多外專業技術工作組。由此,從行政管理方面看,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司-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管理處-市、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標準化科一條管理路線進行;從技術管理方面看,按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ISO/REMCO中國委員會)-各專業分技術委員會-各專業技術工作組一條路線進行;從而使得我國的標準樣品管理機構層次日趨完善。
2、 標準樣品的管理法規體系
由於在國際上ISO/REMCO僅僅是對標準樣品在技術上起指導、協調、傳播和推動作用,所以ISO/REMCO只建立了一套技術法規,這就是:
1) ISO指南6:1978《在國際標準中關於標準樣品的陳述》;
2) ISO指南30:1992《標準樣品常用術語及定義》
3) ISO指南31:1981《標準樣品證書內容》
4) ISO指南32:1997《有證標準樣品的套用和化學分析中的校準》
5) ISO指南33:1989《有證標準樣品的套用》
6) ISO指南34:2000《標準樣品生產者技術能力的通用要求》
7) ISO指南35:1989《標準樣品定值的一般原則和統計學原理》
在國內,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已經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標準樣品管理法規體系。這一體系包括三個部分:
1) 法規法令
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下列技術要求,應制定國家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第十三條規定: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行業標準(含標準樣品的製作)。
本法令為在我國生產、分發和套用的標準樣品進行管理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2) 規章、規範
1988年國家標準總局批准發布的《國家實物標準暫行管理辦法》和1993年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國家標準樣品研製工作程式》把我國標準樣品的行政管理納入了規範化、程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在此之後,根據這些法令、規章,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逐步制定和正在制定如下9個管理規範:
① 國家標準樣品管理辦法
② 國家標準樣品質量管理辦法
③ 國家標準樣品研製單位認定規定
④ 國家標準樣品編號方法
⑤ 國家標準樣品證書、標誌申辦、使用和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⑥ 國家標準樣品審定會(評審會)組織及報批工作程式
⑦ 標準樣品定點銷售單位認定、監督規範
⑧ 國家標準樣品發行中心及分中心管理辦法
⑨ ISO/REMCO中國委員會通信成員管理辦法
3)技術法規
為了有效地實施國家的法令、規章和規範,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向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並制定了7個國家標準樣品工作導則:
①GB/T15000.1-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1 在技術標準中陳述標準樣品的一般規定》;
②GB/T15000.2-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2 標準樣品常用術語及定義》
③GB/T15000.3-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3 標準樣品定值的一般原則和統計方法》
④GB/T15000.4-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4 標準樣品證書內容的規定》
⑤GB/T15000.5-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5 化學成分標準樣品技術通則》
⑥GB/T15000.6-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6 標準樣品包裝通則》
⑦GB/T15000.7-94《標準樣品工作導則7 標準樣品生產的質量體系》
這7個標準樣品工作導則大多數是參照採用ISO指南,一部分是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要求制定的,這些導則的實施從技術上為我國標準樣品工作的發展提供了依據,使我國標準樣品工作得以健康有序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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