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司法局

樂平市司法局是一個政府機構,是樂平市的職能部門。

根據《中共樂平市委、樂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樂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調整了樂平市司法局的相關職能,根據工作職責,市司法局設以下幾個職能股(室):
一、人事秘書股(行政審批股)
負責局機關政務、文電、綜合性會議會務、財務、印鑑、檔案、政務督辦、行政後勤、安全保衛;負責本局工作報告、總結、發展規劃、年度計畫等綜合性檔案材料草擬及信息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負責市司法局信息化建設;牽頭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法制宣傳教育股(掛樂平市法普法和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規劃、計畫和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全民普法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組織國家公務員學法用法活動;指導全市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具體負責對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協調、檢查和考試考核;組織指導全市法制宣傳隊伍、陣地建設和骨幹培訓;負責法制宣傳教育材料、資料編輯發行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依法治理的調研和信息工作;承辦市普法和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 基層工作股(社區矯正監管股)
管理、指導全市人民調解、司法所、鄉鎮法律服務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組織、指導對人民調解員、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負責對全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執業紀律檢查;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法律服務工作;協調指導調處重大疑難民間糾紛,參與、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承辦市社區矯正、幫教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
四、公證律師管理股
指導和監督全市的律師、公證工作;負責對全市律師、公證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執業紀律檢查;制定全市律師、公證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在我市設立的外國、外地律師機構;辦理律師機構和公證機構的成立申報和年檢註冊審核上報;對行政機關、駐軍、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工作予以指導監督和管理;負責律師、公證員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作。
五、市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鑑定中心)
負責對全市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人員的指導、管理和監督;組織承辦全市有較大影響的法律援助案件,負責市本級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指導全市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司法鑑定工作。
六、公證處
負責制定公證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辦理公證事務,出具公證證明;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代當事人保管遺囑、檔案和其他貴重物品,清點、封存遺產,調解公證事項的糾紛,應邀參與當事人之間的談判和其他經濟活動,進行回訪監督,提出公證建議,擔任法律顧問,代辦與公證有關的法律手續;對社會性活動實施法律監督,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
七、紀檢組(監察室)
為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市司法局的紀檢監察機構,實行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雙重職能。
各鄉(鎮)、街道辦、農科園、共庫管理局司法所均為市司法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司法所主要職責:
(一)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
參與重大疑難和易激化民間糾紛的調解,主動向本地黨政領導、政法部門反映社情民意和民間糾紛情況。
(二)負責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依照有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實施管理,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區矯正工志願者,採取多種形式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助。
(三)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負責規劃、指導、監督本鄉(鎮)、街道辦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鞏固健全基層法律服務機構;指導法律服務所認真履行法律服務職能,圍繞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民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法律服務。
(四)組織開展對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和幫教工作。全面掌握本轄區刑釋解教人員情況,建立幫教責任制,落實接茬幫教措施;積極協調爭取社會各方面及有關部門扶持性政策與經費保障支持,及時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廣辟安置就業渠道,發展過渡性安置基地或創辦安置實體。
(五)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根據上級的普法決議、工作綱要和工作部署,承擔本鄉(鎮)、街道辦普法工作的規劃和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切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質量和實效。
(六)協助基層政府開展依法治理工作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積極推進各層次依法治理活動的有效開展,充分發揮參謀助手作用;指導轄區內村(居)委會依法治理,依法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逐步實現村務管理的民主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不斷提高其依法行政意識和依法行政水平。
(七)代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民間糾紛處理工作,努力解決矛盾糾紛所涉及的實際問題。
(八)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積極參與對本地區治安隱患和不安定因素的排查、治理和防範工作,按照綜治部門的部署,積極配合、參與本地“嚴打”鬥爭和各種治安整治專項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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