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根據中共樂山市委、樂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樂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樂山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樂委發〔2014〕16號),設立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中共樂山市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簡稱市民宗局(市委民宗工委),市民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民族宗教事務的工作部門,市委民宗工委是市委主管全市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 辦公地址:樂山市市中區月咡塘街31號
  • 郵政編碼:614000
  • 局長:李夫鐵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介紹,內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將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的職責、原市政府宗教事務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民族宗教事務局。
(二)增加的職責。
1.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
2.受省民宗委委託代管天主教樂山教區,管理甘孜、阿壩、眉山、雅安、樂山天主教教務工作。
3.增加民族宗教網路信息監管職責。
(三)加強的職責。
1.加強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監督檢查職責。
2.加強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和創建工作。
3.加強指導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加強散雜居民族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監督各縣(市、區)、市級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貫徹執行民族宗教政策法規;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縣,督促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提出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和建議,擬訂有關民族宗教事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法治化、社會化管理工作,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等相關領域的實施、銜接。
(四)深入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和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協調推進本系統依法行政,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依法治理宗教領域的非法、違法活動。
(五)依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宜,抵禦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進行的分裂、滲透和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
(六)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協助民族地區擬訂經濟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加快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措施;完善城市民族工作機制,健全城市民族工作功能;幫助散雜居少數民族加快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
(七)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開發事宜,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文化、科技、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對外宣傳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民族宗教工作領域對外交流與合作。
(八)協助開展民族地區幹部隊伍建設的調查研究和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組織對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維護、婦女兒童狀況和散雜居少數民族情況的調查研究。
(九)做好少數民族界代表人士、宗教界代表人士的聯繫和有關服務工作。
(十)依法保障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推廣,指導民族地區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
(十一)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介紹

劉碧友
職務:黨組書記、局長
分管工作:主持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市委民宗工委辦公室)工作。
李宗海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分管經濟發展科工作。
魏梅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分管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工作科工作。
王艷雲
職務: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分管工作:分管監察室工作。
李明清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分管工作:分管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科工作。
歐崇欽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
姚建生
職務:黨組成員、副局長(掛職)
魯克英熱
職務:調研員
分管工作:協助管理社會事業科(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工作。
高鵬
職務:副縣級幹部
分管工作:協助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工作科、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科工作。
廖雪冬
職務:副調研員
分管工作:協助管理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市委民宗工委辦公室)。
機構職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政務的綜合協調和目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政務公開、信息、網站建設、檔案、信訪、保密、保衛、接待、行政管理、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研究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及重大問題並提出促進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起草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綜合性重要文稿;承擔新聞發布、官方微博等事宜;負責機關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協調接待民族宗教工作部門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承辦春節、彝族年慰問和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事宜;聯繫市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委員和委員單位,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承擔市委民族宗教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科)。
機構職能:負責擬訂民族宗教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貫徹實施,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督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承辦依法治市相關工作;指導督促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與和諧寺觀教堂創建活動;承擔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等工作;承擔城市民族工作職責,研究提出城市少數民族法治化、社會化管理的政策建議,協調流動少數民族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協調處理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及影響民族關係的重大事件;負責舉行大型宗教活動、跨縣級行政區域宗教活動行政審批;依法查處違法宗教活動;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確認工作。
(三)經濟發展科。
機構職能:組織分析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及國家、省優惠政策的組織實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科技發展和對口支援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對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實施省、市民族地區民生工程中的相關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擔民族地區扶貧有關事宜,負責局機關定點扶貧工作;負責民族“兩項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散雜居少數民族發展資金、市本級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督促、實施;提出省上下達的有關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意見。
(四)社會事業科(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機構職能:參與研究制定民族教育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劃,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和國家對民族教育扶持的有關事宜;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藝術、衛生、體育、語言文字、新聞出版等有關社會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提出相關的特殊政策措施;主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協助開展少數民族的對外文化、藝術交流和對外宣傳工作;配合開展民族地區計畫生育政策宣傳工作;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管理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和少數民族古籍整理;指導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出版、廣播、影視等工作;組織協調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和信息化工作,負責市人代會彝文翻譯工作;負責機關對外宣傳工作;承擔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五)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工作科。
機構職能: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相應宗教團體和院校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相應宗教界人士,做好相應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推進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法制化、社會化管理工作;承辦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等有關管理工作;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指導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對外交往工作;承辦五大宗教以外其他宗教和民間信仰事務的依法管理工作;防範治理利用佛教、道教、伊斯蘭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負責相關資金的申報,提出使用、分配意見,加強監督檢查。
(六)天主教基督教工作科。
機構職能: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依法管理工作,開展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指導相應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聯繫相應宗教界人士,做好相應宗教教職人員的培養教育;指導縣(市、區)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管理天主教、基督教事務,推進天主教、基督教事務法制化、社會化管理工作;指導天主教、基督教界對外交往工作;防範治理利用天主教、基督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配合有關部門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負責相關資金的申報,提出使用、分配意見,加強監督檢查。
(七)監察室
機構職能:負責全局紀檢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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