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該當性,又稱“構成要件符合性”。是指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中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行為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構成要件,是成立犯罪的首要條件。要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看該行為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行為符合構成要件就具有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這是進一步判斷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和有責性的前提,也是行為最終成立犯罪的先決條件。

該當性,是指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個具體特徵,包括以下內容:a.構成要件的行為。行為可以分為作為與不作為,由此構成作為犯與不作為犯。b.因果關係。指行為與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重要因果關係。c.構成要件的故意。指在認識符合構成要件的外在客觀事實之後並且企圖實現的意思。d.構成要件的過失。指不認識也不容忍構成要件的結果,由於不注意,即由於違反注意義務引起結果的發生。
賦予其實體法意義的是施蒂貝爾和費爾巴哈。但是在19世紀,構成要件只是僅僅被區分為一般構成要件和特別構成要件,其刑法學的意義貧乏。20世紀初以來,才著眼於特別構成要件,將其從各論的概念中選出作為總論中一般理論體系的基幹來使用。確立這種意義的構成要件理論,是貝林格、M.E.邁耶、麥茲格等的功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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