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某某訴楊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楊某某訴楊某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4年07月02日在山西省屯留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屯民初字第134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02日
  • 審理法院:山西省屯留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山西省屯留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屯民初字第134號
原告楊某某。
被告楊某。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楊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4年5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楊某經本院依法傳票傳喚,本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2012年被告楊某承諾為原告弟弟辦理煤礦工作。為此,原告於2010年交付給被告現金55000元,後因被告未給原告辦理工作,無奈,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款項,期間被告歸還19000元,尚欠36000元未歸還,經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無果,故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歸還原告欠款36000元。
被告楊某未提出答辯。
原告在舉證期提供下列證據:
收條一支,證明被告楊某欠原告楊某某36000元未還。
根據原告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通過審理,本院確認下列事實:
2010年原告經人介紹認識被告,原告向被告出資55000元為其弟弟辦煤礦契約工,之後,被告一直沒有給原告辦理,原告便向被告提出退款,不再辦理,期間被告給原告退還19000元,剩餘36000元於2013年9月16日給原告出具36000元收條一支,但被告未按收條約定歸還原告欠款。
本院認為:原告因為其弟弟辦工作向被告出資55000元,被告未能辦理,應全額退還原告。期間雖已退還原告19000元,但尚欠原告36000元。以上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應當歸還原告36000元辦理工作款,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楊某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原告楊某某現金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00元,由被告楊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偉
審判員郝樹勇
陪審員關玉順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劉慧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