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警察

森林警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24個警種和業務部門之一,又稱林業警察,為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是具有武裝性且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警察
  • 外文名:Forest Police
  • 簡稱:森警
  • 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局
  • 業務指導部門:公安部
簡介,歷史,編制,森林武警,

簡介

森林警察是在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領導和指揮下,依法執行國家森林保護法規、依法查處破壞森林、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保障生態安全、維護林區治安穩定的人民警察。
森林警察屬於四個行業(專業)警察中的一個警種,大部分森林公安機關只負責本轄區內的涉林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和當地公安局授權的其他案件。
註:1.部分森林公安機關(主要指國有林區)行使縣級公安機關職權,除上述工作外,還包括戶籍、出入境、邊防、經偵、交通等全部公安業務。
2.行業(專業)警察是公安警察的一種,共四種,分別為鐵路公安(鐵警)、交通公安(不等於公安交通警察)、民航空中警察(空警)、森林公安(森警)。除鐵交民林外,另有海關緝私部門,即緝私警察。
森林公安機關的最高行政單位為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即公安部十六局。森林公安機關的行政上級為同地區林業主管部門(上級森林公安機關直屬機構除外),本地地方公安機關(即公安局)為業務指導部門。
全國除了上海市,均已設立森林公安機關。
全國現有森林警察7萬餘人,占國內人民警察總數的三十分之一。
國內森林警察培訓機構共兩家,分別為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和國家林業局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除中國外,只有加拿大設有該警種,但其他國家存在與森警職能相似的警察,如生態警察和森林消防員。
簡單的說,森林警察的業務包括全部(或部分)公安業務和林業行政執法業務兩大部分。

歷史

森林警察在我國最早見於清末宣統3年。
1948年,隨著東北、內蒙古地區的解放,國家就在當時的林業局成立了林業公安機構。
1953年3月,東北人民政府發出在遼寧、吉林、黑龍江、內蒙古東部林業森工局建立林業公安的通知。
60年代初華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林區也相繼建立了林業公安分局和派出所。
“文革”期間,林業公安機關和地方政法一樣,被撤銷、削弱。
70年代初期,大面積國有林區相繼恢復了林業公安機關。
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制止濫砍濫伐的布告》。“建立林區派出所,保護森林,維護林區社會治安。”
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林區設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備森林警察,加強治安,保護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業部、公安部、法務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了《關於在重點林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組織機構的通知》。“建國以來,國家雖然根據林區的特點,先後在重點林區建立了公安保衛機構,”“未建立林業公安局的,要把林業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同時建立起來。林業公安局、林區檢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縣級公檢法機關職權。”“在自然保護區和上述林區重點國營林場、水運處、森鐵處,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護區,已建有林業公安局、處的仍保留。”“在上述地區的重點國營林場,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檢法組織機構所需的人員,根據中組部(79)組通字第44號檔案精神,均列入林業編制。”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林區要加強建立健全林業公、檢、法機構。”
1984年5月3日,經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下發了《關於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勞人編[1984]70號)。“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林業部設立林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級地方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實行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林業部公安局列為公安部第十六局,
1984年11月林業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法檢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
2007年3月20日,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於為森林公安和林業法檢機構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等事項的通知》。

編制

森林警察為公務員,使用的是中央政法專項編制
工資由級別工資、職務工資、警銜工資和地方補貼四部分構成。

森林武警

即武警森林部隊,屬於武裝警察部隊的一種,非人民警察,森林武警屬於現役部隊。是一支以森林防火滅火、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為中心任務的專業隊伍。這支部隊的前身為1948年組建的東北武裝護林部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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