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2014年9月29日,國家林業局以林造發〔2014〕140號印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該《規定》分總則、撫育對象和方式、撫育質量控制指標、外業調查、作業設計、作業設計檔案、附則7章46條,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8月3日印發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林造發〔2012〕191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9月29日
  • 文號:林造發〔2014〕140號
  • 性質: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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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的通知
林造發〔2014〕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各計畫單列市林業局:
為指導各地科學開展森林撫育,提高森林撫育質量,規範檢查驗收工作,在總結近年來森林撫育特別是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工作的基礎上,我局組織修訂了《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和《森林撫育檢查驗收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9月29日

檔案全文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管理,提高作業設計質量,確保森林撫育成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森林撫育作業應當嚴格遵照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實施。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由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或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基層林業工作站編制。其中,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由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四條 編制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遵循下列技術標準,其最新修訂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於本檔案。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還應當符合國家林業局、財政部的有關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撫育規程》(GB/T 15781);
(二)《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技術規程》(GB/T26424);
(三)《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 1646);
(四)地方森林撫育經營技術規程(標準)、實施細則等。
第五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遵循現場調查、現場設計的原則,堅持生態優先、維護生物多樣性,以增強森林多種功能、提高林分質量為宗旨,在充分考慮森林培育目標和林分發育階段的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確定撫育作業的內容和措施。
第六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設計總體分別國有林區和集體林區確定。國有林區以國有林業(企業)局、國有林場或經營區為設計總體,集體林區以縣或鄉、林場為設計總體,編製作業設計檔案。作業設計以小班為基本單元,並滿足施工作業要求。
第七條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須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實施。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審批,集體林和國有林場的作業設計審批單位由各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確定,審批單位批覆的作業設計檔案報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由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森林經營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審批單位批覆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要以現地核實為基礎,確保設計質量。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森工(林業)集團公司要加強對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審批工作的檢查指導,加強對備案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審查。
批准後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不得隨意改動;確需改動的,須報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二章 撫育對象和方式
第八條 除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級)明確規定不允許實施撫育的森林外,均可作為森林撫育對象。中央財政補貼森林撫育對象還應當符合國家林業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經濟林、竹林和桉樹等短輪伐期工業原料林暫不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的撫育對象。
第九條 森林撫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澆水、施肥等。
設計森林撫育方式時,應當根據林分發育階段、森林培育目標和森林生態系統生長發育與演替規律綜合確定,使每一種或兩種以上組合的撫育措施能夠為實現森林發展目標產生正面效應,避免無效作業甚至產生負面影響。
修枝、澆水、施肥暫不單獨作為中央財政補貼的森林撫育方式,應當與其他撫育方式結合、作為綜合撫育措施之一。
第十條 採取撫育採伐方式的林分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在幼齡林階段,目的樹種林木上方或側上方嚴重遮陰,並妨礙目的樹種高生長時,進行透光伐。透光伐應滿足下述2個條件之一:(1)鬱閉後目的樹種受壓制的林分;(2)上層林木已影響到下層目的樹種林木正常生長發育的復層林,需伐除上層的干擾木時。
在幼齡林或中齡林階段,同齡林的林分密度過大,超過當地依據不同立地條件編制的最優密度控制表時,進行疏伐。在沒有最優密度控制表的地方,疏伐應滿足下述2個條件之一:(1)鬱閉度0.8以上的中齡林和幼齡林;(2)天然、飛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個齡級,林分鬱閉度0.7以上,林木間對光、空間等開始產生比較激烈的競爭。符合條件(2)的,可採用定株為主的疏伐。
在中齡林階段,需要調整林分密度和樹種組成,促進目標樹或保留木徑向生長時,依據本地不同立地條件的最優密度控制表或目標樹最終保留密度(終伐密度)表,進行生長伐。在沒有最優密度控制表或目標樹終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長伐應滿足下述3個條件之一:(1)立地條件良好、鬱閉度0.8以上,進行林木分類或分級後,目標樹、輔助樹或I級木、II級木株數分布均勻的林分;(2)復層林上層鬱閉度0.7以上,下層目的樹種株數較多、且分布均勻;(3)林木胸徑連年生長量顯著下降,枯死木、瀕死木數量超過林木總數15%的林分。符合條件(3)的,應與補植同時進行。
發生檢疫性林業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災、林業有害生物、風折雪壓、乾旱等自然災害危害,且受害株數占林木總株數10%以上時,進行衛生伐。
撫育採伐按以下順序確定保留木、採伐木:(1)沒有進行林木分類或分級的幼齡林,保留木順序為:目的樹種林木、輔助樹種林木;(2)實行林木分類的,保留木順序為:目標樹、輔助樹、其他樹;採伐木順序為:干擾樹、其它樹(必要時);(3)實行林木分級的,保留木順序為: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採伐木順序為:Ⅴ級木、Ⅳ級木、Ⅲ級木(必要時)。
第十一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行補植。(1)人工林鬱閉成林後的第一個齡級,目的樹種、輔助樹種的幼苗幼樹保存率小於80%;(2)鬱閉成林後的第二個齡級及以後各齡級,鬱閉度小於0.5;(3)衛生伐後,鬱閉度小於0.5的;(4)含有大於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條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標的目的樹種株數少的有林地。符合條件(5)的,應結合生長伐進行補植。
第十二條 在以封育為主要經營措施的復層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樹種天然更新等級為中等以下、幼苗幼樹株數占林分幼苗幼樹總株數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長發育難以達到成林標準的,進行人工促進天然更新。
第十三條 在林分鬱閉前或者鬱閉後,當灌草總覆蓋度達80%以上,灌木雜草高度超過目的樹種幼苗幼樹並對其生長造成嚴重影響時,進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況下,只需割除目的樹種幼苗幼樹周邊1米左右範圍的灌木雜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時進行培埂、擴穴,以促進幼苗幼樹的正常生長。
割灌除草必須結合當地實際,綜合考慮防止水土流失、促進天然更新、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原則,科學設計撫育方式和強度,保護珍稀物種,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樹種的幼苗和幼樹,並在春夏季節作業。
第十四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用材林,可進行修枝。(1)珍貴樹種或培育大徑材的目標樹;(2)高大且其枝條妨礙目標樹生長的其他樹。
第十五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進行澆水。(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區的人工林;(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區的人工林遭遇旱災時。
第十六條 在用材林的幼齡林、短周期工業原料林或者珍貴樹種用材林中,可進行施肥。
第十七條 針對情況複雜、單一撫育方式無法達到撫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實行森林撫育方式的配套組合,採取綜合撫育措施,培育健康穩定的森林。
綜合撫育措施應當同時實施,避免分頭作業。
第十八條 撫育材及撫育作業剩餘物的處置應當綜合考慮有效利用、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環境保護等要求,進行合理分類並採取運出、平鋪,或者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等適當方式處理。
有條件時,可將撫育作業剩餘物粉碎後堆放於目標樹根部魚鱗坑中。
對於撫育採伐受病蟲害危害的林木、剩餘物等,應當清理出林分,集中進行除害化處理。必要時,還應當對伐根進行適當處理。
第十九條 根據森林撫育作業要求,需要修建簡易集材道、作業道、臨時楞場、臨時工棚等輔助設施的作業設計,按照《森林採伐作業規程》(LY/T 1646)執行。
森林撫育生產的小徑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設計修築簡易集材道。
第二十條 西北、青藏高原地區具有特殊地域特點、生態脆弱地區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應當邀請有關方面專家事先對撫育方式和強度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章 撫育質量控制指標
第二十一條 採取透光伐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鬱閉度不低於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時,鬱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更新層或演替層林木沒有被上層林木嚴重遮陰;
(四)林分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的林木株數所占林分總株數的比例不減少;
(五)林分目的樹種平均胸徑不低於採伐前平均胸徑;
(六)林木株數不少於該森林類型、生長發育階段、立地條件的最低保留株數。分森林類型、生長發育階段、立地條件的最低保留株數由各省確定;
(七)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二十二條 採取疏伐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鬱閉度不低於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時,鬱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林分目的樹種和輔助樹種的林木株數所占林分總株數的比例不減少;
(四)林分目的樹種平均胸徑不低於採伐前平均胸徑;
(五)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六)保留株數滿足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六)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採取生長伐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鬱閉度不低於0.6;
(二)在容易遭受風倒、雪壓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長伐時,鬱閉度降低不超過0.2;
(三)林分目標樹數量,或Ⅰ級木、Ⅱ級木數量不減少;
(四)林分平均胸徑不低於採伐前平均胸徑;
(五)林木分布均勻,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對於天然林,如果出現林窗或林中空地則應進行補植;
(六)保留株數滿足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六)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採取衛生伐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沒有受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業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二)蛀乾類有蟲株率在20%(含)以下;
(三)感病指數在50(含)以下。感病指數按《造林技術規程》(GB/T 15776)的規定執行;
(四)除非嚴重受災,採伐後鬱閉度應保持在0.5以上。採伐後鬱閉度在0.5以下,或出現林窗的,應進行補植。
第二十五條 採伐剩餘物處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伐後應及時將可利用的木材運出林分,並清理採伐剩餘物。採伐剩餘物可採取運出,或平鋪在林內,或按一定間距均勻堆放在林內等方式處理;有條件時,可粉碎後堆放於目標樹根部魚鱗坑中。坡度較大情況下,可在目標樹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魚鱗坑)並將採伐剩餘物適當切碎堆埋於坑內。
(二)對於撫育採伐感染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林業補充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餘物等,應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燒毀,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六條 採取補植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補植樹種應選擇能與現有樹種互利生長或相容生長、並且其幼樹具備從林下生長到主林層的基本耐陰能力的目的樹種。對於人工用材林純林,應選擇材質好、生長快、經濟價值高的樹種;對於天然用材林,應優先補植材質好、經濟價值高、生長周期長的珍貴樹種或鄉土樹種;對於防護林,應選擇能在林冠下生長、防護性能良好並能與主林層形成復層混交的樹種。
(二)用材林和防護林經過補植後,林分內的目的樹種或目標樹株數不低於每公頃450株,分布均勻,並且整個林分中沒有半徑大於主林層平均高1/2的林窗;
(三)不損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樹;
(四)儘量不破壞原有的林下植被,儘可能減少對土壤的擾動;
(五)補植點應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處;
(六)成活率應達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應達80%以上。
第二十七條 採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達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級;
(二)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生長發育不受灌草乾擾;
(三)目的樹種幼苗幼樹占幼苗幼樹總株數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條 採取修枝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修去枯死枝和樹冠下部1—2輪活枝;
(二)幼齡林階段修枝後保留冠長不低於樹高的2/3、枝樁儘量修平,剪口不能傷害樹幹的韌皮部和木質部;
(三)中齡林階段修枝後保留冠長不低於樹高的1/2、枝樁儘量修平,剪口不能傷害樹幹的韌皮部和木質部。
第二十九條 採取割灌除草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影響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生長的雜灌雜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
(二)割灌除草施工應注重保護珍稀瀕危樹木、林窗處的幼樹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長潛力的幼樹幼苗。
第三十條 採取澆水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澆水採用穴澆、噴灌、滴灌,儘可能避免漫灌;
(二)澆水後林木生長發育良好。
第三十一條 採取施肥撫育後的林分應當達到以下要求:
(一)追肥種類應為有機肥或複合肥;
(二)追肥施於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區,不超出樹冠覆蓋範圍,並用土蓋實,避免流失;
(三)施肥應針對目的樹種、目標樹,或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
(四)應經過施肥試驗,或進行測土配方施肥。
第四章 外業調查
第三十二條 以最新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數據為基礎,按照集中連片原則確定踏查範圍。在實地踏查的基礎上,合理確定撫育作業區,選擇符合撫育條件的地塊。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撫育條件的地塊開展外業調查。根據立地條件、林分起源、年齡、鬱閉度、樹種組成、撫育方式等確定作業小班邊界,原則不上允許跨越經理小班,作業小班面積原則上不大於20公頃。
作業小班面積測量採用不小於萬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圖(遙感影像圖)調繪、GPS(衛星定位系統)繞測或羅盤儀導線等方式。對每個作業小班應當該實測3個GPS控制點並繪製到萬分之一地形圖上,並且至少要拍攝4張反映林分現實狀況的數字照片備查。
第三十四條 外業調查採用標準地調查法。根據作業小班森林資源分布和生長發育狀況典型或機械布設標準地,每個標準地面積為0.06—0.10公頃,標準地數量分別起源按照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確定。人工林標準地總面積不小於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的1%,天然林標準地總面積不小於作業設計小班面積的1.5%。每個小班應當至少設定一塊標準地。外業調查時應當記錄標準地中心GPS坐標。
第三十五條 標準地主要調查因子包括環境因子(地形、立地、土壤、植被等),林分因子(權屬、林種、起源、鬱閉度、平均年齡、平均胸徑、平均樹高、株數、蓄積量、樹種組成、幼苗幼樹、災害情況等)。各林木樹高、平均樹高可採用實測或利用樹高生長方程計算。標準地調查的格式、內容等要求詳見附屬檔案樣式六、七、八。
第五章 作業設計
第三十六條 作業設計包括下列內容:
(一)樹種和林木分級與分類:採取目標樹經營作業體系的作業設計,應當進行樹種和林木分類,明確小班的目的樹種、輔助樹種、其它樹種和目標樹、輔助樹、干擾樹和其它樹;採取常規人工林撫育作業體系的作業設計,應當進行林木分級,明確小班的Ⅰ級木、Ⅱ級木、Ⅲ級木、Ⅳ級木、Ⅴ級木。
(二)撫育方式:明確採取的具體撫育方式和作業措施等。對於透光伐、疏伐、生長伐、衛生伐等撫育方式,應當明確保留木、採伐木。
(三)撫育指標:包括撫育面積、(澆水)用水量、(施肥)肥料種類與數量、(割灌除草)除草面積、(定株)定株穴數或株數,平均胸徑5厘米以上的間伐小班應當有撫育強度、採伐蓄積量、出材量等,以及相應的用工量、作業時間、費用概算等。各撫育指標應當落到小班。
(四)輔助設施:包括必要的水渠、作業道、集材道、臨時楞場、臨時工棚等。其中,作業道路應當通到每個作業小班;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區,澆水(灌溉)設施應當覆蓋作業小班。
作業設計的格式、內容等要求詳見附屬檔案樣式四、五。
第三十七條 撫育方式以作業小班為單位進行設計,簡易作業道等輔助設施以作業區或林班為單位進行設計。
第三十八條 作業設計有關圖件原則上採用電子繪圖。
作業設計圖應繪製其圖紙坐標系,標註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標數據。根據林業製圖規定,繪製小班邊界,並註明林班號、小班號、目的樹種、作業面積、鬱閉度、撫育方式以及輔助設施等主要內容。圖紙比例尺不小於1:10000。沒有1:10000比例尺的地區,可採用1:50000放大到1:25000比例尺的地形圖。
作業區位置示意圖按照林業調查設計專題製圖要求繪製,勾繪作業區範圍,標註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名稱。
第三十九條 作業設計檔案主要由作業設計說明書、調查設計表、作業設計圖組成。
(一)作業設計說明書主要內容包括設計依據和原則、作業設計地區的基本情況、撫育技術措施、人工和物資需要量、設施的修建、費用測算,以及撫育作業施工進度安排等。
(二)調查設計表包括分別作業小班的現狀調查表、撫育技術設計表、工程量表、投資概算表等。
(三)作業設計圖包括撫育作業布局圖、小班作業設計圖等。
具體參照附屬檔案樣式一、二、三和樣式九、十。
第四十條 承擔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的單位應當將作業設計檔案按以下順序彙編成冊:作業設計封面、設計資質證書複印件(或林業主管部門法人證書複印件、林業主管部門授權書複印件)、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作業設計說明書、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匯總表、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一覽表、森林撫育小班外業調查表、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匯總表、作業區位置示意圖、作業設計圖。
第六章 作業設計檔案
第四十一條 撫育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將調查資料、作業設計檔案、審批檔案等資料歸檔並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條 撫育任務承擔單位應當建立森林撫育作業設計電子檔案,所有撫育作業設計檔案均實行紙質材料和電子檔案雙項歸檔,作業設計匯總表和作業設計一覽表同時保存原始電子表格,有條件的單位還應當保存原始製圖數據和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作業設計編制、審批實行責任追究制度。承擔撫育調查、設計、審批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及職業操守,在實地調查的基礎上如實填報數據、科學設計撫育措施、嚴格審核把關,並在調查表、設計檔案、審批檔案上籤名確認。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其他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參照本規定執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定並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2年8月3日印發的《森林撫育作業設計規定》(林造發〔2012〕191號)同時廢止。
樣式一 ××縣(林業局、國有林場)××年度森林撫育作業設計(略)
樣式二 作業設計單位與設計人員(略)
樣式三 作業設計說明書編寫提綱(略)
樣式四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匯總表(略)
樣式五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一覽表(略)
樣式六 森林撫育小班外業調查表(略)
樣式七 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表(略)
樣式八 森林撫育小班標準地每木調查匯總表(略)
樣式九 作業區位置示意圖(略)
樣式十 森林撫育作業設計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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