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登記,是指締結國將締結的條約交國際組織登記、並由國際組織予以公布的制度。根據《聯合國憲章》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在《聯合國憲章》生效後締結的一切條約、國際協定,應儘速在聯合國秘書處登記,由秘書處存案、記錄並予以公布。
(1)對應登記而未登記的條約,不得向聯合國任何機關援引,但並不因此喪失一般國際法效力而向聯合國以外的任何機關援引;(2)聯合國秘書處有權根據提出登記請求的締約國立場確定該檔案是否屬於需要登記的範疇;(3)締約國一方依規則進行登記則免除其他締約國的登記義務;(4)登記日期應以該條約最先在締約國間生效的日期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