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是梅州市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選舉法規定。各行政區域內的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代表名額。 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政府備案。

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梅州市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
  • 機關屬性: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 每屆任期:5年
  • 常設機關梅州市人大常委會
  • 首屆時間:1988年5月10~14日 
  • 區域梅州市
基本職權,機構設定,機構領導,歷屆領導,現任領導,

基本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選舉或者罷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選舉或者罷免市長、副市長。
選舉或者罷免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者罷免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需報經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選舉或者罷免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聽取和審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聽取和審查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決議。
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人民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力。

機構設定

梅州市人大代表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由梅州市的梅江區梅縣區興寧市大埔縣豐順縣五華縣平遠縣蕉嶺縣、駐梅州市人民解放軍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梅州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人大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
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其中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並由提請單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任免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法制委員會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的工作職責是:
1.對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本市地方性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報告、地方性法規案修改稿及表決稿;
2.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其他有關法規議案;
3.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付的有關法規議案,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4.審議本市地方性法規的年度立法計畫草案,報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決定,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
5.法規解釋草案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進行審議、修改,提出法規解釋草案表決稿。
6.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辦的事項;
7.對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指導;
8.其他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要事項。

機構領導

梅州市在1987年以前為梅縣地區,只設行政公署,是省派出機關,沒有人民代表大會建制。1988年撤銷梅縣地區成立梅州市,經省委批准建立梅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籌備組,主持代表的選舉工作,於5月11~14日在梅城召開梅州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梅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由此產生。
歷屆梅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歷屆領導

第一屆(1988年5月至1993年7月)
主 任:周剛(1992.6辭職)李國榮(1992.6當選)
副主任:李青(1992.6辭職)楊增培(1992.6當選)、陳仁珊、謝洪欣、趙惟卓
秘書長:黃玉釗
第二屆(1993年7月至1998年7月)
主 任:李國榮(1995.6辭職)楊增培(1995.6當選)
副主任:楊增培(至1995.6)、侯耿盛、謝洪欣、丘炮祥、李純通、陳平(1995.6當選、1997.4辭職)、李懷忠(1995.6當選)
秘書長:李純通(兼)
第三屆(1998年7月至2003年6月)
主 任:塗麟清
副主任:侯耿盛、鄧超基、廖淦揚、黃禮文、余玉德、張沛和
秘書長:黃禮文(兼)
第四屆(2003年6月至2007年1月)
主 任:劉日知
副主任:曾超麟、李柏華、林佛全、謝榮章、古銀增雷近芳(女)
秘書長:古銀增(兼)
第五屆(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
主 任:劉日知(2010.07辭職),李嘉(繼任)
副主任:古小平、黃開龍、張榮林、劉廣新、古銀增、雷近芳、陳林榮
秘書長:李華揚
第六屆(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
主任:李嘉(2012.02辭職),朱澤君(2012.3當選),黃強(2015.2當選),譚君鐵(2016.8當選)
秘書長:刁東平
第七屆(2017年1月—)
主任:譚君鐵(2018.10辭職),陳敏(2018.10當選)
副主任:葉勝坤(2017.6免職)、黎健平曾小華張映平藍偉東(女)
秘書長:潘小韜(2018.10辭)、黃立強(2018.10當選)

現任領導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陳敏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黎健平曾小華張映平藍偉東(女)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黃立強
梅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按姓名筆劃順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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