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棟(阜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梁棟(阜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黨組成員)

梁棟,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安徽懷寧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90年11月入黨,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阜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8年7月11日,梁棟因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64.3038萬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涉案贓物予以沒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懷寧
  • 出生日期:1963年3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公開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2.09—1984.07,安慶農校植保專業學習
1984.07—1989.10,安徽省農科院大豆研究所工作(其間:1986.09—1989.07安徽農學院農學專業函授學習)
1989.10—1991.03,蒙城縣委統戰部辦事員(其間:1990.01—1991.03下派蒙城縣吳圩鄉鍛鍊)
1991.03—1993.11,蒙城縣小澗區(鎮)掛職副區(鎮)長
1993.11—1996.01,蒙城縣小澗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其間:1993.08—1995.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管專業學習)
1996.01—1997.03,蒙城縣小澗鎮副縣級黨委書記
1997.03—1997.12,蒙城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
1997.12—2004.04,亳州市蒙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2004.04—2006.04,亳州市蒙城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6.04—2009.04,亳州市利辛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縣政府黨組書記
2009.04—2015.03,亳州市利辛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15.03—2017.01,阜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10月14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安徽省阜陽市政府副市長梁棟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雙開

2017年1月23日,據安徽省紀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對阜陽市原副市長梁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梁棟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使用中違反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用人失察;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友和身邊工作人員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濫用職權干預司法機關紀檢監察機關辦案;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犯罪。
梁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安徽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梁棟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27日,據最高檢官網訊息,安徽省阜陽市原副市長梁棟(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並移送審查起訴。淮北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淮北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梁棟利用擔任利辛縣縣長、縣委副書記、書記以及阜陽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個人在工程項目、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審理

2017年11月2日,經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阜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副廳級)梁棟涉嫌受賄一案,揭開了其主政利辛縣到升任阜陽市副市長9年來的腐敗史。
公訴機關指控,梁棟接受安徽翰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文虎的請託,為該公司在項目建設方案修改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下半年,梁棟讓應文虎給其司機劉建國購房優惠,後應文虎優惠了22萬餘元銷售給劉建國兩套房屋。上述優惠情況告知了梁棟。
2015年至2016年,梁棟在阜陽市第八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和平向其匯報阜陽電業局舊樓改造方案以徵得其支持時,又讓張和平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最優惠價格賣給劉建國商鋪一處,後張和平按照梁棟要求的價格把商鋪賣給劉建國,契約總價為122萬元,實際收取了95萬元,優惠了27萬元。案發後,劉建國向檢察院退繳贓款49萬餘元。
此外,梁棟的弟弟也以優惠了18萬餘元的價格,購買請託人利辛縣富亞紗網有限公司總經理朱亞軍負責開發的利辛國際絲網城商鋪一套,並告知梁棟。
據指控,2007年至2016年,梁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司機劉建國分別向翰聯公司和張和平要求購房優惠,收受翰聯公司、中星駕校等單位、個人的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35萬餘元,為上述單位、個人謀取利益。
2009年4月至2015年3月,梁棟擔任利辛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在此期間,該縣被曝出違規興建超標政府辦公樓。作為國家級貧困縣,利辛縣雖面臨各種財政困難,但仍建起多座豪華辦公樓,在2014年已完成主體建設的辦公樓有四棟,建築面積都在15000平方米以上。

一審宣判

2018年7月11日下午,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梁棟受賄罪一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梁棟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64.3038萬元予以追繳,扣押在案涉案贓物予以沒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梁棟利用擔任利辛縣縣長、利辛縣委副書記、書記、阜陽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及其公司在工程項目、工程款撥付、辦理取保候審、撤銷案件、職務調整、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18次夥同家人收受應某虎、張某、葛某奎等人財物價值人民幣總計164.3038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64.3038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梁棟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梁棟及其辯護人提出,其有自首情節。經查,梁棟被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採取“兩規”措施後,對省紀委已掌握的其受賄線索如實作出供述,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梁棟受賄數額中大部分系其近親屬實際收受後轉告,案發後,梁棟近親屬退繳贓款人民幣126.6899萬元及部分贓物,酌情對其從輕處罰。綜上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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