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縣人民法院案件回訪工作制度(試行)

梁平縣人民法院案件回訪工作制度是梁平縣為加強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促進公正、廉潔、文明司法,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案件回訪工作的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的本制度。

梁平縣人民法院案件回訪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審判、執行活動的監督,促進公正、廉潔、文明司法,根據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開展案件回訪工作的規定》,結合本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紀檢組、監察室負責案件回訪工作的組織、協調、實施、監督、考評等工作,積極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各界人士和本院廉政監員、研究室、審管辦、審監庭等開展案件回訪工作。 
第三條回訪的對象:案件回訪工作以審判、執行部門為對象,堅持以日常例行回訪為主,隨機抽查回訪為輔;以回訪案件當事人為主,根據需要對其他人員回訪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回訪的範圍:本院受理的所有刑事、民商事、行政的一審、再審及執行案件。 
第五條回訪的內容:判決、裁定及其他案件處理結果是否公正;承辦人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是否存在廉潔司法、審判作風、司法禮儀等方面問題;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五個嚴禁”、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四個一律”等規定的情況;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六條回訪的方式: 
例行回訪。由立案庭立案時隨案向當事人發放回訪表,要求寄交紀檢組、監察室。紀檢組、監察室要對回訪表反映的情況認真進行核查處理,並將核實處理情況回復當事人。 
專項回訪。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和需要,由紀檢監察部門每半年選取1至2件有社會重大影響、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專項回訪,並召開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抽查回訪。由紀檢組、監察室組織廉政監員和政治處、研究室、審管辦、審監庭、辦公室等人員,對各部門承辦的案件,每月輪流隨機抽取3至5件進行回訪。所涉及案件當事人及代理人等的地址和聯絡方式,由案件承辦部門負責按要求提供 
重點回訪。紀檢監察部門對例行回訪中發現問題突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信訪舉報等反應強烈的案件,有選擇地採取與當事人見面等形式進行重點回訪 
第七條紀檢組、監察室每半年向院黨組匯報一次案件回訪工作,並向全院幹警通報案件回訪情況,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第八條對在案件回訪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紀檢組、監察室審查核實後,按相關規定處理,並予以通報,並將處理結果回復當事人。 
第九條對在案件回訪中發現存在的案件程式問題或實體問題,交由審判監督庭評查後,按相關程式處理。 
第十條對在案件回訪中發現的好人好事,交由政治處按程式提請表彰。 
第十一條對在案件回訪中發現反映問題不屬實的,在適當範圍內予以澄清。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本院黨組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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