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管理辦法

桐梓縣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建立“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隱患排除、綜合利用”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實現全縣煤礦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考核管理辦法
  • 地址:桐梓縣
  • 類型:先抽後采、監測監控
  • 對象:瓦斯事故
辦法內容,執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核目標內容
第二條 目標制定依據
(一)貴州省下達給我縣的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二)貴州省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十一五”後三年規劃。
(三)各煤礦制定並經縣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
(四)各煤礦制定並經縣領導小組審核批准的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後三年規劃。
第三條 煤礦瓦斯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分為定量目標和定性目標兩類。
第三章 考核程式與評分辦法
第四條 考核程式
(一)各煤礦企業每年12月底組織對本企業的部門和人員進行自我考評,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
(二)各中心安監站每年12月底對轄區內的鄉鎮煤礦進行考核,有關情況及時上報縣瓦斯綜合治理辦公室。
(三)縣領導小組每年1月上旬組織對轄區內鄉鎮煤礦進行考核,有關情況及時報省、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五條 考核評分辦法(基本分100分)
考評得分=定量目標得分+定性目標得分+加分項目-扣分項目
(一)定量目標(基本分80分)
1、煤礦瓦斯事故和死亡人數控制指標(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在控制指標以內的得60分;瓦斯事故每發生一起,扣30分,發生死亡事故扣60分。
2、瓦斯抽采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抽采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為止。
3、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為止。
4、瓦斯綜合利用控制目標(基本分7分)
縣下達的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2分,扣完為止。
5、瓦斯綜合利用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縣下達的瓦斯綜合利用規劃指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0%扣1分,扣完為止。
(二)定性目標(基本分20分)
1、成立領導小組得2分。
2、有專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得2分。
3、按要求制定“十一五”後三年規劃和年度計畫得2分。
4、按要求對年度煤礦事故、瓦斯抽采、瓦斯綜合利用指標進行分解落實,並制定相應考核管理辦法得3分。
5、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指示和要求,制定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總結得3分,缺1項(或1次)扣1分,扣完為止。
6、適時組織開展瓦斯事故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得3分,按本企業制定的工作計畫,排查每少1次扣2分,排查出的隱患有1處未整改扣2分,扣完為止。
7、加強科技攻關,積極推廣先進技術得2.5分,對力度不夠的,給予適當扣分。
8、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材料得2.5分,每少1次扣1分,所報材料不符合要求,每次扣0.5分。
(三)其它扣分項目
1、被縣領導小組通報批評的,每次扣2分。
2、礦井安全監測監控系統一個瓦斯感測器失效扣3分,系統不完好扣5分,監控系統失效的扣20分。
3、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要從嚴處理,直接給予紅牌警告。
(四)加分項目
1、未發生瓦斯事故的加5分。
2、超額完成瓦斯抽采目標,超10%—20%,加1分;超20%—30%,加3分;超30%—40%加5分;超40%以上加10分。
3、超額完成瓦斯綜合利用目標,超10%—20%,加2分;超20%—30%,加6分;超30%—40%加8分;超40%以上加15分。
第四章 考核保障措施
第六條 各煤礦企業業主或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為本礦目標責任人,負責組織本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相關目標的實施,分管負責人負責具體工作的開展。
第五章 考核結果與獎懲
第七條 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煤礦為先進單位;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上60分以下的煤礦給予黃牌警告;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煤礦給予紅牌警告。
第八條 先進單位由縣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彰並給予適當的獎勵。
第九條 對連續2次受到紅牌和連續3次受到黃牌的煤礦由領導小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該企業進行停產整頓。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條 各煤礦企業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

執行時間

本辦法由縣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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