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訴鮑威爾案判例原則

格雷訴鮑威爾案判例原則,是指法院根據合理性標準對行政機關把法律概念適用於事實的裁定進行審查的一項行政法原則。最初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格雷訴鮑威爾案確立。如果行政機關對法定術語的適用是合理的,那么在司法審查時,法院即可以根據自己的獨立見解對法定術語作出不同的解釋。

它也應確認行政機關對法定術語的適用。行政機關對法定術語的適用(除非是專斷的,否則就是終審性的。法院不套用^己的判決取代行政機關對法定術語的正確解釋。只要行政機關的解釋沒有超出合理的限度,它就應當接受行政機關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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