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後敕

格後敕,就是制敕的簡單彙編,出現於唐開元年間。唐前期的立法活動,始終是以律、令、格、式為主要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遵循“一斷於律”的原則。但是在遇到重大特殊案件時,皇帝常以“制”或“敕”權斷,臨時處分。這些制敕中的一部分,經過司法機關的整理、修訂,成為正式的法規“格”。“格”作為刑事特別法,其效力往往大於律,是對律的修改和補充。到唐中期,制敕繁多,“差互不同,使人疑惑”。因此,唐玄宗開元十九年(731年)頒布《格後長行敕》,將制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部分編成“格後敕”,頒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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