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是2018年03月14日國家原子能機構發布的科工二司〔2010〕592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03月14日
  • 頒布機構:國家原子能機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科研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核能開發科研,是指使用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由核能開發科研計畫安排的,與核科技發展相關的研究與開發活動。包括反應堆及核動力、核燃料循環、核安全與輻射防護、核技術套用、核基礎及相關支撐技術等專業領域。
第三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分為套用基礎研究、技術與開發研究、工程研製三類。
套用基礎研究類項目是指為推動核科技套用與創新,為突破關鍵工業技術而開展的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的研究項目。
技術與開發研究類項目是指運用核基礎研究和其他科學技術的成果,開展單項或多項新技術的研究開發或試驗驗證,從而形成實用新技術或新產品、新系統的研究項目。
工程研製類項目是指集成技術研究成果,研製開發可直接交付使用或直接推向市場的重大產品、重大系統。
第四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遵循程式規範、決策科學、權責明確、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 核能開發科研面向全國,鼓勵國內相關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法人單位承擔或參與核能開發科研工作。
第六條 鼓勵承研單位自籌資金開展核能開發科研工作。國撥資金比例根據市場套用前景、技術成熟程度等進行合理安排,提高政府投資的導向和帶動作用。
基礎性或公益性研究項目,以及能帶動整個行業技術進步的戰略性項目,國撥資金比例為100%;具有比較明確的套用背景,可面向市場的科研項目,國撥資金比例原則上不超過80%。
第七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管理劃分為五個階段,即規劃與指南、年度計畫、論證和審批、組織實施、驗收與後評價。
第八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預決算和經費使用管理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8﹞1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涉密科研項目按照國家相關保密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十條 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局)負責核能開發科研規劃與指南編制、科研項目審批、年度計畫下達,並組織實施項目監督檢查、項目驗收與後評價等工作。
第十一條 財政部參與規劃與指南編制、科研項目審批等有關工作,並根據國防科工局提出的年度預算建議,下達年度經費預算指標。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技工業管理部門,中央直屬企業集團公司,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單位))承擔本部門(單位)的項目管理職責,負責組織項目的論證和申報,提出年度計畫建議,組織實施過程管理,協助國防科工局開展規劃編制、項目實施情況檢查、驗收與後評價等工作。
第十三條 承研單位承擔項目實施職責,必須具備法人資格。承擔涉密研究任務的單位,應具有保密資質。多個單位聯合承擔項目,應明確牽頭責任單位(主要承研單位)。
第十四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或專題專家組,協助開展核科技發展戰略研究、規劃研究,項目指南編制,項目評審、檢查和驗收工作。建立健全專家評審制度、問責制度和迴避制度等。
第三章 規劃與指南
第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負責組織編制核能開發科研五年規劃,用於指導核能開發中長期發展及項目的論證和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實際需求,提出本部門(單位)的規劃建議。
第十六條 規劃內容主要應包括:總體目標、思路、重點支持的領域和方向、重大項目和政策措施等。
第十七條 規劃經商財政部同意後,由國防科工局按規定的密級要求,在相應的範圍內發布。
第十八條 對列入五年規劃、適合統籌論證分項實施的特定技術領域,國防科工局定向或公開發布《項目指南》,明確提出該領域擬支持的具體項目及其研究內容、主要技術指標、進度要求等,指導項目的申報。
第十九條 國防科工局適時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規劃執行情況進行評估,並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 項目論證和審批
第二十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的論證和審批分為項目建議書和項目任務書兩個階段。
工程研製類項目可同步論證條件保障建設內容,建設項目建議書按國防科工局有關管理程式報批。
特別重大、複雜的工程研製類項目可視具體情況分階段審批。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議書(見附屬檔案1)應重點論證研究的必要性、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配套條件及措施、研究周期、研究經費、成果形式(含智慧財產權)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議書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印發的規劃、指南或項目申報通知,組織所屬單位開展科研項目論證,編制項目建議書,經預審後報國防科工局,並抄報財政部。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項目是否符合規劃與指南要求、承研單位資質、項目建議書的完整性等。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建議書,退回有關部門(單位)。
(三)專家審查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建議書,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中介機構評估。重點審查科研項目的必要性,技術的先進性(含已有智慧財產權狀況),研究目標、方案和經費的合理性等,並形成評估(審)意見。
(四)審查與評估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應及時將評估(審)意見通告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意見反饋給國防科工局。
(五)立項批覆。綜合考慮評估(審)意見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反饋意見後,國防科工局會同財政部對項目進行批覆。批覆中應明確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及成果形式、研究周期、研究經費、承研單位、後續論證工作要求等。不具備批覆條件的項目,由國防科工局通告有關部門(單位)。
第二十三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實行儲備庫管理。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列入儲備庫,根據項目的輕重緩急安排評審,並辦理批覆手續。規劃有效期內未批覆立項的項目將從儲備庫中清除。
第二十四條 項目任務書(見附屬檔案2)應重點論證研究目標及研究內容、總體技術方案、關鍵技術及其解決途徑、技術指標及預期成果(含智慧財產權)、組織管理及任務分工、研究周期及進度安排、經費概算及測算依據等。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任務書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論證申報。有關部門(單位)依據批覆的項目建議書,組織承研單位論證編制項目任務書。應在項目建議書批覆後6個月內或按批覆的時限要求,上報國防科工局。
(二)形式審查。國防科工局對項目任務書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與項目建議書批覆及項目任務書編寫要求的符合程度等。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任務書,退回有關部門(單位)。
(三)專家審查與評估。國防科工局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任務書,組織專家評審或委託中介機構諮詢評估。重點審查技術方案的可行性,預期成果與技術指標的先進性及可考核性,任務分工、研究進度、研究經費的合理性等。
(四)審查與評估意見反饋。國防科工局應及時將評估(審)意見通告有關部門(單位),有關部門(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意見反饋給國防科工局。
(五)批覆。國防科工局根據評估(審)意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的反饋意見,批覆下達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和驗收的依據。批覆中應細化明確研究目標、研究內容或研究方案、成果形式(含智慧財產權)、主要技術指標、研究周期、研究經費、任務分工、組織實施管理要求等。不具備批覆條件的科研項目,由國防科工局通告有關部門(單位)。
工程研製類項目,應在任務書批覆後下達首批經費。套用基礎研究、技術與開發研究類項目,應在建議書批覆後下達首批經費。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單位)在上報項目建議書和項目任務書時,必須提交誠信承諾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申報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諾。
第五章 年度預算與計畫
第二十七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的編製程序按照《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財防﹝2008﹞11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國防科工局年度計畫編制工作要求和財政部下達的預算控制指標,編制本部門(單位)下一年度計畫建議。在此基礎上,國防科工局編制下達年度計畫。
第二十九條 科研項目申請列入年度計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年度計畫安排原則和重點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計畫的科研項目,應符合批覆啟動時間和預算管理的要求;
(三)結轉安排的科研項目,其上一年度計畫執行情況良好,本年度計畫研究內容、進度節點和具體指標明確;
(四)承研單位未受到國防科工局有關處罰;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承研單位應嚴格遵照下達的年度計畫執行,不得擅自調整。因出現重大情況必須調整的,應於當年7月底之前向國防科工局上報年度計畫調整申請。國防科工局綜合平衡後,於當年8月底前向財政部提出預算調整建議,包括調整事項、原因、必要性及金額等。
第六章 項目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承研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應制定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保障條件,保證項目順利實施。項目負責人是項目實施責任人,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
有關部門(單位)是項目組織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組織項目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應嚴格按照科研項目批覆、年度計畫和有關規定,指導、督促承研單位完成科研任務,及時協調處理各種問題。重大事項報國防科工局協調處理。
國防科工局視情採取抽查、現場檢查、階段評審等形式,對項目進展、預算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三十二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實行半年(見附屬檔案3)、年度(見附屬檔案4)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有關部門(單位)應於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書面報告項目進展情況、經費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時,必須及時上報國防科工局。
第三十三條 工程研製類項目的主要承研單位簽訂的分系統研製契約,應報國防科工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重大項目實施實行中期評估制度。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託中介機構開展中期評估工作,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調整、終止或撤銷的依據。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要求組織承研單位編報項目中期總結報告(見附屬檔案5)。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部門(單位)及承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批覆內容。出現以下情況的,應按規定程式上報國防科工局審批。項目研究目標或國撥經費需調整的,由國防科工局商財政部後進行批覆。
(一)改變科研項目研究目標、主要研究內容或關鍵技術指標;
(二)增加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或提高中央財政科研經費比例;
(三)主要承研單位發生變更;
(四)研究周期需要延長1年以上;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六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報國防科工局審批終止項目。
(一)因技術發展或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使項目已失去研究開發意義;
(二)技術、經濟指標低於國內已有同類水平;
(三)技術方案和技術指標無法達到預期目標,並無有效解決辦法;
(四)自籌資金或配套條件無法落實,致使研究工作無法順利進行;
(五)項目負責人或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更,致使項目無法按計畫繼續進行;
(六)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項目無法按計畫進行。
第三十七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的,國防科工局可直接作出撤銷項目的決定。
(一)重複申報,已列入國家其他科研計畫;
(二)挪用中央財政科研經費;
(三)組織管理不力,嚴重影響項目順利實施或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有重大違紀行為;
(五)弄虛作假,未在科研項目誠信承諾書中如實說明情況;
(六)連續2年未按年度計畫要求完成研究任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八條 被撤銷或終止的項目,停止撥付國家專項資金,由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在1個月內完成項目決算,連同固定資產購置情況一併報國防科工局核批。項目剩餘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後評價
第三十九條 核能開發科研項目按照經費規模和項目性質,由國防科工局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單位)組織驗收。
第四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於每年12月底前向國防科工局提交下一年度項目驗收計畫建議,國防科工局於年初下達項目年度驗收計畫,明確驗收時間、驗收組織部門等。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原則上應在研究周期結束後半年內完成項目驗收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在最後一批科研計畫下達後12個月內,提交驗收申請報告(見附屬檔案6)。不能按期提請驗收的,應向國防科工局提出延期申請。
第四十二條 科研項目驗收申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全面完成批覆的各項研究內容;
(二)達到批覆的研究目標和技術指標;
(三)完成財務決算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結論;
(四)完成相關的測試或鑑定工作;
(五)按檔案部門規定,完成歸檔資料編寫。
第四十三條 驗收審查以批覆下達的項目任務書為依據,主要核查批覆的研究內容完成情況,研究目標和技術指標的實現情況、經費使用情況、智慧財產權管理和科研成果試用(套用)情況、科研成果的效益和水平等。
第四十四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能通過驗收:
(一)批覆的研究目標和主要研究內容未完成;
(二)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等不真實;
(三)未經批准,承研單位、研究周期等發生變更;
(四)違反其他有關規定。
驗收審查應明確通過驗收或未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國防科工局應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單位),令其限期整改後在3個月內申請第二次驗收。二次驗收審查仍未通過的,按項目終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國防科工局組織項目驗收審查後辦理驗收批覆。委託有關部門(單位)驗收的科研項目,應在驗收工作完成後20個工作日內將驗收批覆上報國防科工局備案,並抄報財政部。
第四十六條 科技成果管理依照科學技術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國防科工局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後評價工作。後評價結論作為以後安排核能開發科研項目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八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成效顯著的,國防科工局按有關規定對項目實施責任人、承研單位和有關部門(單位)給予表彰。
第四十九條 在核能開發科研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違反經費使用、財務和審計制度,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等問題,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項目實施責任人、項目承研單位及相關有關部門(單位)的處罰按《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和《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責任制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未明確規定的相關事項,按《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國防科工局科研項目責任制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防科工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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