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普林訴博伊斯案

查普林訴博伊斯案,是指英國法院1971年審理的一起涉外侵權案件。此案案情與美國1963年的貝科克案相似。英國法院在此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上受美國“最密切聯繫原則”的影響,摒棄了傳統的侵權行為依英國法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法的原則。原告查普林與被告博伊斯都是英國公民,但有時也隨英國陸軍部隊在馬爾他生活。查普林在馬爾他境內發生的車禍中受傷,遂向英國法院起訴要求博伊斯賠償精神損害。馬爾他法律對所謂精神損害沒有補償規定,英國法律則規定要補償。

根據英國法院在1870年的“菲利普訴艾爾案”中確定的,原則在英國起訴的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只有當英國法律與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律都規定可以將該行為視為侵權行為起訴時,才能在英國法院起訴。但是,英國法院並沒有遵循這一原則,而適用了英國實體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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