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苗族自治縣牲畜稅費統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充分利用我縣發展生態畜牧業的優勢資源條件,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畜牧業規模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建立與縣域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畜產品加工業,逐步形成生產、加工、銷售一條龍服務網路,規範牲畜稅費的徵收與管理,根據《動物防疫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稅收征管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及省、地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內從事牲畜屠宰、畜產品加工經營,購(運)銷的國有、集體、個體經營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列稅費的名目和標準是按黔價房調〔2003〕265號和銅署發〔2004〕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所列稅費的繳納時間為牲畜經營屠宰、市場營運及運(販)銷行為發生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松桃苗族自治縣牲畜稅費統收暫行辦法
  • 文號:銅署發〔2004〕號
  • 發布單位:松桃苗族自治縣
  • 目的:加快產業結構調整
第五條 牲畜稅費統收的組織機構 根據縣委常委會議紀要〔2006〕11號檔案精神,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任組長,分管縣長任副組長,畜牧、國稅、地稅、財政等單位為成員的縣牲畜稅費統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畜牧局,負責全縣統收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鄉鎮成立相應機構,明確一名鄉鎮領導任鄉鎮牲畜稅費統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鄉鎮畜牧水產站牽頭,從有關部門抽專人辦公,具體負責牲畜稅費的徵收工作.牲畜定點屠宰的管理,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和省、地行業管理要求,成立專門屠宰管理辦公室,屠宰管理辦公室與牲畜稅費統收辦公室實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配備屠宰監督執法人員。縣生豬屠宰場由統收辦具體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六條 票據的管理與使用 本縣範圍使用銅仁地區牲畜稅費統收票據。出縣境的牲畜(產品),由相關部門按政策規定使用通用票據收取稅費,同時出具相關出境證明。
第七條 牲畜稅費統收的征管辦法牲畜稅費稅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原則,統一收取上交縣牲畜稅費統收辦公室,再由縣統收辦公室按標準和有關規定分流到相關部門。嚴格宰前檢疫和宰後檢驗,嚴格徵收標準。沒有實行定點屠宰的鄉鎮要按照松府辦發〔2005〕187號檔案要求,逐步構建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功能先進,配套完善,競爭有序的現代生豬(畜禽)屠宰加工體系。在未實行定點前採取如下征管辦法:
(一)建立牲畜檔案,做到一畜一卡,一戶一證,一村一冊,一鄉一簿。
(二)實行100%的免疫預防接種,並註明耳標標識。
(三)牲畜自宰自食(或死亡)由村級防疫員及時核實註銷。上市銷售和販運的牲畜由當地檢疫員或委託村級防疫員出具產地檢疫證明,憑交納稅費證明註銷。
(四)凡上市銷售肉產品,必須憑產地檢疫證明進行肉品檢驗,檢疫合格加蓋印章交納稅費後方能銷售;凡上市銷售活畜,憑產地檢疫證明,交納稅費後方允許銷售;凡販運活畜,憑產地檢疫證明換取出縣境有關證明並交納稅費後方能外運。
第八條 牲畜稅費統收激勵機制為確保統收任務的完成,做到牲畜稅費應收盡收,獎懲嚴明。
(一)年初縣人民政府下達年度徵收任務到各鄉鎮,年終實行單獨考核,對超額完成年度任務前3名的鄉鎮,縣人民政府給予獎勵,並對工作中表現突出的先進工作者進行表彰(具體考核辦法另行文)。
(二)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從徵收稅費中提取一定經費作為辦公經費(提取辦法另定)。
第九條 密切配合、加強協作
牲畜稅費統收工作是各級黨委、政府一項重要的工作,國稅、地稅、財政等相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和職能範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公安部門要為牲畜稅費統收工作保駕護航,提供法律保護。對妨礙、干擾、毆打執行稅費統收工作人員的案件要及時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從重處理。嚴格稅費統收工作中各種票據的管理,加強徵收人員的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及時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第十條 本辦法從下文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牲畜稅費統收辦具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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