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資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公共科技創新平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科技、金融與產業融合,現根據《中共東莞市委 東莞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政策的意見》(東委發〔2012〕16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平台是指面向我市產業的共性和關鍵技術創新需求,吸納、集聚和整合區域內外知識、信息、技術、人才等相關創新資源,為產業內各個創新主體提供公共創新服務和產業技術支撐的創新載體。本辦法所指科技創新平台主要包括:公共科技創新平台、專業鎮創新服務平台、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市政府支持符合我市產業發展規劃的科技創新平台在我市設立、發展,並對符合一定資質的科技創新平台進行資助,公共科技創新平台資助經費由“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市統籌資金安排;專業鎮創新服務平台、科技企業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和重點實驗室的資助經費由市科技局切塊管理的“科技東莞”工程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創新平台建設的管理部門,根據職能及市政府相關規定單獨或會同其他職能部門對科技創新平台的指南編制、申報、組織實施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管理。

第二章 公共科技創新平台

第四條 公共科技創新平台是指市政府為主導聯合高校院所聯合共建,提供公共創新服務和產業技術支撐的創新載體。包括公共研發服務平台、檢驗檢測服務平台、科技信息服務平台、科技發展服務條件平台、網路科技環境、人才培養等。
第五條 支持通過驗收且成效顯著的公共科技創新平台開展推動成果轉化、產業園建設、儀器設備購置及其它配套設施建設等的後續擴建。
第六條 支持公共科技創新平台持續發展和壯大。建立公共科技創新平台雙向考核機制,對考核優秀的平台,按“一事一議”方式報市政府審批後,市財政給予適當運營費用的補助支持。
第七條 完善人才配套服務。對公共科技創新平台的骨幹科研人員以最優惠條件享受我市人才政策。鼓勵公共科技創新平台引進高水平科研創新團隊和科技領軍人才,市政府給予全方位的扶持和配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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