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與管理,第五章 違規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範評審專家執業行為,提高政府採購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東莞市政府採購有關評審工作的人員。
評審專家從事和參加東莞市的政府採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活動評審,以及相關諮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一條件,資源共享,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評審專家由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管理辦公室(下稱“採購辦”)管理,採取公開徵集、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東莞市政府採購中心和經採購辦登記備案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採購代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自身管理的專家進行初審,並作為評審專家候選人報採購辦審核登記。
第五條 評審專家應當通過東莞市政府採購專家庫進行管理。
東莞市政府採購專家庫由採購辦根據我市實際和資源整合要求,並藉助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已有的專家資源統一建立。
第六條 評審專家名單必須定期在網路及報紙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七條 採購辦應當加強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切實規範專家執業行為。

第二章 評審專家資格管理

第八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勝任政府採購評審工作;
(四)本人願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並接受採購辦的監督管理;
(五)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六)採購辦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對達不到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的專業特長並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經採購辦審核後,可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在職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採購辦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其他專家向採購辦推薦。自我推薦或推薦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個人文化及專業簡歷;
(二)文化及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個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簡況(包括學術論文、科研成果、發明創造等);
(四)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
(五)本人所在單位或行業組織出具的評薦意見。
第十一條 凡經採購辦審核登記的專家,即獲得評審專家資格。採購辦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頒發《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十二條 採購辦應當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兩年檢驗複審一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聘用。
第十三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複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水平和執業能力是否能夠繼續滿足政府採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方針政策方面的新規定,並參加必要的政府採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客觀公正等職業道德規範,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採購辦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對在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複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採購辦可以隨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採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採購工作提供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評審情況(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加以制止並及時向政府採購評審工作的組織者或採購辦報告;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諮詢或質疑;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採購辦、採購人和採購代理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應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四章 評審專家的抽取、使用與管理

第十八條 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抽取程式如下:
在開標前三天,由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向採購辦提出抽取專家申請,即提交《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抽取申請表》。
評審專家的抽取時間原則上應當在開標前半天或前一天進行,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天。
抽取使用專家時,原則上由採購辦的經辦人員在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每次抽取評審專家時,應當根據評標需要的專家數目,以1:3的比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並按先後順序排列遞補。採購辦經辦人員將抽取的專家名單列印出來,再由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代表在列印出來的專家名單背面簽字確認(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代表不得查看列印出來的專家名單內容)。
如隨機抽取的專家通知完畢,同意出席評審工作的專家仍不足需求數目,可根據剩餘的需求數目隨機抽取補選專家,直至同意出席評審工作的專家數目與需求數目相同為止。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及通知情況應當場記錄備案,由經辦人員和見證人員簽字確認。
評審專家抽取結果列印出來,加蓋採購辦公章,再用信封密封。採購辦的經辦人員將密封的信封加蓋採購辦的騎縫章後,交採購代理機構的代表。
評標前,採購代理機構的代表將專家抽取結果交現場的開標監督人員拆封,並由監督人員核對到場的專家是否與抽取結果一致。
第十九條 遇有行業和產品特殊,政府採購專家庫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由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推薦專家,並按有關規定報採購辦審核;採購辦審核通過後,按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式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十條 參加評審專家抽取的有關人員對被抽取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繫方式等內容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個季度內參加政府採購評審工作不得超過三次。特殊情況經採購辦審核同意後,可適當增加次數。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並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其有利害關係的評審項目,採購辦、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要求該評審專家迴避,而該評審專家也應主動提出迴避。
有利害關係主要是指評審專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目前是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的投資者,三年內曾在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採購項目供應商發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採購辦應建立政府採購評審專家信息反饋制度,聽取有關各方對評審專家業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意見,核實並記錄有關內容。定期組織專家進行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方面的學習。

第五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被選定為某項目並且已接受邀請的評審項目專家,未按規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政府採購工作的;
(二)在評標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象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標情況及其他信息,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四)不能按規定回答或拒絕回答採購當事人詢問的。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政府採購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並且嚴重損害採購辦、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和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定,私下接觸或收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務單位的財物或者好處的;
(三)違反政府採購規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招標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評標結果的;
(五)以政府採購名義從事有損政府採購形象的其他活動的;
(六)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七)評審意見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有關政策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在一年內發生一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一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兩次以上(含兩次)者將不得再從事我市政府採購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各級監察機關要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評審專家的個人行為加強監督檢查,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由於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行為給有關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通報批評、不良記錄和取消資格等對評審專家的處理結果,由採購辦通知各有關部門,並在政府採購信息網路及媒體上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三十一條 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抽取評審專家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予以指定或進行暗箱操作,或故意對外泄露被抽取評審專家有關姓名、單位、聯繫方式等內容的,可根據具體情況,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採購辦及其工作人員在對評審專家的管理工作中,有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等行為,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借管理行為不正當干預政府採購工作的,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其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我市各鎮(街道辦事處)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管理,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東莞市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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