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公民因私往來台灣審批指南

東莞公民因私往來台灣審批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基本介紹

  • 主管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辦理對象:面向個人
  • 工作時間:法定工作時間
  • 聯繫電話:22480057
  • 受理部門:東莞市公安局
  • 辦事視窗:東莞市公安局辦事大廳
  • 辦事地址:東莞市東城西路191號
  • 辦理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
辦理條件,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收費標準,

辦理條件

(一)我市常住戶口居民因私事前往台灣定居、居留、探親、訪友、旅遊、就學、接受和處理財產、處理婚喪及其他私人事務;經國務院台辦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台灣進行企業經貿交流活動。
(二)我市常住戶口居民以及在我市工作並暫住的非常住戶口人員,持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應邀前往台灣進行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學術等活動或者參加會議、進行兩岸事務性商談、採訪,以及執行海峽兩岸直航航運任務等。(以下簡稱“應邀赴台”)

所需材料

(一)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台灣地區申請審批表》(用黑色或藍黑色墨水筆填寫),申請表上貼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藍底彩色光學照片一張。(照片規格:48mm×33mm)
(二)交驗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並提交複印件;非我市常住戶口人員交驗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並提交複印件。
(三)首次申請、換髮、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還需提交《廣東省出入境證件數碼相片檢測回執》。
(四)交驗有效的入台許可證明或經確認能夠進入台灣地區的有關證明,並提交複印件。赴台團隊旅遊的無需提交入台許可證明。
(五)申請人系出入境登記備案人員的,需按人事管理許可權提交單位意見。
(六)已持有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的,須繳交《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
(七)提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
1、赴台灣定居:交驗台灣親屬的《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以及結婚證、出生證等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2、赴台灣探親、居留:提交被探望親屬的《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台灣身份證件和出入境證件的複印件;交驗結婚證、出生證等能夠證實親屬關係的證明,並提交複印件。
3、赴台灣團隊旅遊:提交具備組團赴台灣旅遊資質的旅行社出具的發票。
4、赴台灣經貿交流:提交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關於應邀往來台灣立項批覆”。
5、赴台灣就學:交驗台灣高等學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市台辦出具的赴台學習證明。
6、應邀赴台:提交國務院台辦“赴台批件”,或經省台辦確認蓋章的複印件。申請人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還提交工作證明。

辦理流程

填寫申請表 → 領號 →視窗受理→取回執→繳費→ 領證(選擇速遞服務,證件寄送到個人)

辦理時限

法定期限說明:首次申請、換髮、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註:15個工作日;
再次申請簽註:10個工作日。
(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承諾期限說明:首次申請、換髮、補發《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簽註:15個工作日;
再次申請簽註:10個工作日。
(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

收費標準

收費依據:價費字164號文、計價格1835號文。
收費標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每證收費30元人民幣;一次簽注每項20元人民幣;多次簽注每項100元人民幣;加注每項20元人民幣。(以上收費標準不含郵政速遞服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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