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城區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北京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11—2015年)》、和東城區委、區政府印發的《關於社會服務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全民健身活動的深入開展,實現社會體育文化資源共享,最大限度地開放東城轄區內學校(單位)的體育文化設施,為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文化活動提供良好的設施條件,特制訂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城區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
  • 目的:為民眾提供良好的體育活動條件
  • 試行時間:2011年8月30日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全民健身條例》、《北京市全民健身實施計畫(2011—2015年)》、和東城區委、區政府印發的《關於社會服務管理創新工作的實施意見》,推進全民健身活動的深入開展,實現社會體育文化資源共享,最大限度地開放東城轄區內學校(單位)的體育文化設施,為人民民眾開展體育文化活動提供良好的設施條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學校包括東城區轄區內具備開放條件的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和國小。社會單位是指轄區內具備開放條件的中央、市屬、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駐區部隊。
第三條 區政府設立體育文化設施開放補貼資金500萬元,用於補貼開放學校(單位)對外開放期間的體育文化設施運行成本、對工作突出的學校(單位)給予獎勵以及為開放學校(單位)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
第四條 到開放學校(單位)進行體育文化活動一般應以團隊形式為主。社區居民也可採取自行組隊的形式,但須到開放學校(單位)所在居委會進行申請、備案,簽訂公約,規範權利義務,經社區居委會統一安排到開放學校(單位)進行活動。
第五條 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開放應堅持面向社會、方便居民、安全管理的原則,確保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的順利實施,積極為東城區居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章 開放條件和辦法
第六條 學校(單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積極向社會開放:
(一)擁有田徑場;
(二)擁有足球場或籃球場或排球場或羽毛球場;
(三)擁有室外健身器材(含桌球台);
(四)擁有室內體育場館;
(五)擁有禮堂、多功能廳。
學校和轄區內中央、市屬、區屬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駐區部隊要堅持室外免費、室內優惠的原則積極向社區居民開放體育文化設施。因開放所取得的收入只能用於體育文化設施的保養、維護和管理人員的必要支出。
第七條 開放的學校(單位)要在顯著位置懸掛由區體育局、區教委、區社會辦、區文化委統一製作的“東城區體育文化設施開放學校(單位)”標牌。
第八條 學校體育文化設施在保障教學的前提下,應積極利用寒暑假、國家法定節日、公休日向社會開放,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20天,積極為周邊社區居民開展文體活動提供方便。
第九條 社會單位應充分利用現有的體育文化設施,積極向駐區居民開放,並堅持面向社區服務的原則,保證社區居民開展文體活動的需要。
第十條 各開放學校(單位)應制定具體的體育文化設施開放使用管理規定,並以通告的形式公告駐區居民民眾,其內容應包括:
(一)文體設施的開放時間及開放對象;
(二)室內體育場館、禮堂、多功能廳的預約使用程式;
(三)收費標準;
(四)安全須知及損害賠償責任;
(五)其它事項等。
第十一條 學校(單位)要確保開放的體育文化設施符合相關的行業安全標準,保證人員安全。到開放學校(單位)進行活動的人員要遵循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不干擾單位正常辦公秩序的原則開展活動。
第三章 職能職責
第十二條 區體育局負責會同區有關部門制訂《東城區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等管理規章制度;充分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作用,為到開放學校(單位)開展文體活動的居民民眾提供服務;指導督促文體設施的安全維護與管理,定期對文化體育設施開放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
第十三條 區教委負責會同區體育局研究制定學校開放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提出開放學校建議名單,協調有關學校與街道共同做好開放工作;對所屬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開放工作進行檢查和指導,督促學校做好開放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區社會辦負責指導街道、社區利用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組織居民開展文體活動,建立檢查制度,對開放工作的實際效果進行全程監督。
第十五條 區文化委負責指導、監督社會單位文化設施開放的有關工作。
第十六條區財政局負責專項補貼資金的審核、撥付並對專項補貼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第十七條 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規劃,將文化體育設施開放工作納入全區計畫,並加強監督、指導、協調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區園林綠化局負責指導、監督、統計區屬公園體育文化設施對外開放的有關工作。
第十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要加強與轄區學校、社會單位的聯繫,擴大開放範圍;引導社區居民有組織的參加體育健身活動,自覺遵守相關管理制度,愛護體育文化設施,保證人身安全;負責解決居民與開放學校、單位的各類矛盾和糾紛,定期對學校(單位)文體設施開放情況及效果進行統計和評估,保障學校(單位)文體設施開放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十條 開放學校(單位)負責與所在街道辦事處共同組成管理小組,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明確開放學校(單位)、街道及到開放學校(單位)開展活動人員的責任、權利、義務,保證人員安全,確保開放學校(單位)的正常秩序;與街道一起將開放的體育文化設施名稱、開放時間和相關規定予以公示;聘請專門人員負責做好開放場所的日常管理維護等工作;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積極預防,杜絕各類安全隱患。
第四章 開放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開放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的使用,應由街道、社區和單位有組織地進行預約,經開放學校(單位)同意後開放,學校(單位)應安排專人協助提供相應設施設備和服務。
第二十二條 街道要組織好社區居民到文體設施開放學校(單位)進行健身活動的管理工作,並安排專人負責。
(一)定點聯繫附近學校(單位),給市民辦理定點學校(單位)的出入證明,在辦理出入證明時應考慮居民的身體狀況,可建議居民自行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二)學校(單位)文體設施開放時間段內,市民須持該校(單位)的出入證明,經值守的街道工作人員驗證後方可進入學校(單位)開展體育文化活動。當天開放時間結束,街道工作人員應負責組織居民民眾有序離開。
第五章 開放工作的評估
第二十三條 學校(單位)文體設施向社會開放考核評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
各開放學校(單位)根據《東城區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管理辦法》進行自評自查。
各街道對轄區內開放的學校(單位),組織社區團隊、俱樂部和居民進行滿意度評議。
區評估小組在各開放學校(單位)自查評分和各街道進行的滿意度評議的基礎上,對學校(單位)進行考核評估,形成評估檢查報告。評估分滿分為100分,60分為合格分數線。
區評估小組對已向社會開放體育文化設施的學校(單位)評出一類、二類、三類三個類別,分別給予補貼獎勵。
第六章 資金的補貼和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開放學校(單位)的資金補貼主要包括水、電、氣、熱運營費及設施設備的維護費、工作人員的加班補助費等。
第二十五條 對開放學校體育設施的補貼標準,按三類進行補貼。
一類開放學校:有4片以上籃球場的室外場地、田徑場和室內場館,且開放場所活動項目在4個以上,達到開放工作的相關要求的每年補貼資金7—10萬元;
二類開放學校:有3片以上籃球場的室外場地、田徑場和室內場館,且開放場所活動項目在3個以上,達到開放工作的相關要求的每年補貼資金4—6萬元;
三類開放學校:有2片以上籃球場的室外場地、田徑場,無室內場館,開放場所活動項目在2個以上,達到開放工作的相關要求的每年補貼資金1—3萬元。
第二十六條 對開放單位體育設施的補貼參照開放學校的標準,開放單位文化設施的補貼依據接待人次、民眾滿意度、開放時間、開放面積等相關標準,給予每個單位1至5萬元的補貼獎勵。
第二十七條 各街道要明確工作職責,積極推進開放工作,廣泛動員轄區內學校(單位)開放體育文化設施。對於主動協調並積極組織居民到開放學校(單位)開展體育文化活動、成績顯著、社會效果好的街道,將給予1至3萬元的補貼獎勵;通過積極努力,街道轄區內每增加1所開放學校(單位),獎勵街道5千元至1萬元。
第七章 補貼資金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學校(單位)體育設施開放資金評估機制,以實際開放時間和社區居民滿意度作為補貼依據,鼓勵開放學校(單位)的工作熱情,為人民民眾開展經常性的文體活動創造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 加強督查考核。區體育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學校(單位)體育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並對業績優秀的學校(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體育局會同區教委、區文化委、區財政局、區社會辦、區園林綠化局、各街道辦事處及開放學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原《東城區促進社會單位服務社區公益文體活動試行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30日起開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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