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所

村委會是人民公社制度廢除後,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出現的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從性質上講,它不屬於一級地方政權。從理論上講,村公所作為鄉政府的派出機構,其權力直接來源是鄉政府,其工作性質是行政性的,與其相對的村委會是自治性的工作機構,工作性質是村民的自我管理與服務,其權力來源於村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公所
  • 類型:村委會
  • 工作性質:村民的自我管理與服務
  • 權力來源:村民
1987年,民政部頒布《村組法》,全國各省開始逐步推行村民自治,廣西壯族自治區與其他各省市做法有所不同,自1988以後實行村公所體制。試行近7年後,根據中共中央[1993]79號檔案關於“為減少管理層次,鄉鎮不再設定派出機構村公所”的決定和自治區黨委的統一部署,廣西壯族自治區從1994年6月起,經過試點,全面鋪開了撤銷村公所改設村委會工作。到1996年元月止,全區14個地、市,除柳州地區外,都先後完成了撤銷村公所改設村委會工作任務,共有78個縣(市、區)的撤改工作基本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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