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兩委

村兩委

村"兩委"就是村中國共產黨員支部委員會和村民自治委員會的簡稱,習慣上前者簡稱為村支部,後者簡稱村委會。村支部的職能是宣傳共產黨政策、幫助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落實、帶領廣大基層人民在黨的領導下發家致富奔小康。 村委會是村民民主選舉的自治組織,帶領廣大村民致富。協助鄉鎮政府工作。它不屬於國家機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村兩委
  • 類型:不屬於國家機關
  • 議事範圍: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
  • 會議制度:村兩委會議
簡介,工作制度,議事範圍,會議制度,議事程式方法,執行和反饋,主要職責,工作職責,重要決策,

簡介

村"兩委"就是村中國共產黨員支部委員會和村民自治委員會的簡稱,習慣上前者簡稱為村支部,後者簡稱村委會。村支部的職能是宣傳共產黨政策、幫助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落實、帶領廣大基層人民在黨的領導下發家致富奔小康。 村委會是村民民主選舉的自治組織,帶領廣大村民致富。協助鄉鎮政府工作。它不屬於國家機關。

工作制度

議事範圍

1、傳達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研究落實上級黨委、政府所布置任務的具體工作措施。
2、討論制訂本村經濟、社會發展、村莊建設的年度和長遠規劃,以及保證規劃實現的工作措施。
3、研究制訂《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民獎懲的辦法以及村(財)務民主管理和公開等規章制度(草案)。
4、討論決定村會計、調解、治保等機構組成人員人選。
5、討論決定低保人選和救災、救濟款物發放對象。
6、研究提出來有關本村重大村務工作初步方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制訂具體的實施措施。
7、研究決定村集體大額獎金的開支。
8、其它需要村兩委會研究或做出決定、決議的事項。

會議制度

1、村兩委會議,一般每月一次,如工作需要,也可隨時召開;村兩委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主持;經村黨支部書記委託也可由村委會主任、村黨支部副書記召集主持;村兩會議,各委員均須按時出席,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事先向召集人請假;村兩委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參加方能舉行。
2、村會計可列席會議,如工作需要,其它人員也可列席,具體列席人員由召集人確定。
3、村兩委會議由村會計負責記錄,村會計未列席的,由組織委員記錄。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審核簽名,存檔備查。

議事程式方法

1、村兩委會議和議題由村兩委委員向召集人提出,經村黨支部委員會確定後列入會議議題。
2、村兩委委員提出的議題,須事先由提出人組織人員研究、協調、論證,提出具體方案供決策時選擇參考。
3、村兩委會議召開的日期和議題內容,應由召集人提前告之與會人員,一般不臨時動議重大問題。屬通氣性質的問題,可以臨時提出,但須簡明扼要。
4、村兩委會議研究重大問題應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先由議題提出人作詳細說明後,各委員暢所欲言,發表自已的意見,然後採用口頭或舉手等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人數的一半,決議方為有效。
5、村兩委成員及其他與會人員要注意保密。凡會議討論的所有問題不論意見有無分歧,也不論是否形成決議(包括已做出的決定尚未公開前),均不得外傳,誰泄露誰負責。
6、村兩委會形成的決議會議主持人應及時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兩委成員傳達。
7、村兩委會形成的決議,如有必要,可召開有關會議或張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證決議的正確實施。

執行和反饋

1、村兩委成員必須堅決執行兩委會集體做出的決定。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不得在會後有任何反對的言行。
2、村兩委成員按照分工負責的原則,必須認真抓好自已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諉、拖拉。如執行中發現新問題須及時提交兩委會討論,不得自行改變。
3、村兩委成員應及時將辦理結果向會議主持人反饋。會議主持人應抓好決定、決議的督促檢查工作,確保決定、決議落到實處。

主要職責

工作職責

第一條.村黨支部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村黨支部對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主要體現在:團結和帶領村民委員會成員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充分發揮黨員在村民自治及村級各項工作中的先鋒模範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督促、幫助村民委員會執行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領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在鄉鎮黨委、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開展工作。
第三條.村黨支部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任期五年,由省統一部署換屆選舉。“兩委”一般分別由3-7人組成。村黨支部委員會換屆選舉實行“兩推一選”,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行直接民主選舉。提倡具備條件的村黨支部書記與村民委員會主任依法按章實行“一人兼”,提倡具備條件的村黨支部其他成員與村民委員會其他成員依法按章實行“交叉任職”。
第四條.村黨(總)支部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1. 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完成上級黨組織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執行村黨員大會的決定、決議;
  2. 領導村民委員會、共青團、婦代會、民兵、集體經濟組織等各種村級組織,支持和保障這些組織按照法律法規、章程和職責開展工作;
  3. 加強對村經濟工作的領導,主持制定村經濟發展規劃,討論研究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4. 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5. 負責村、組幹部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6. 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工作;
  7. 加強村“兩委”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堅持學習培訓、民主評議黨員和幹部、民主生活會、密切聯繫民眾等制度,大力培養和發展優秀青年農民入黨,積極培養村級後備幹部。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任務是:
    1.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經營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濟發展;
    2.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及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3.依照法律法規,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管理本村財務;
    4.制定並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5.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保持和改善生態環境;
    6.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督促村民遵守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7.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8.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鄰里和睦;
    9.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穩定;
    10.召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執行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
    11.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重要決策

第六條.重要村務主要包括:
  1. 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上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2.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及其他村級組織、黨員隊伍和幹部隊伍建設。
  3. 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計畫,較大數額資金的支出;
  4. 村公益事業和集體經濟項目建設的立項、籌資籌勞和工程招投標方案,村集體企業的經營、承包、租賃、出售、轉讓及其費用的收繳,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場等資源的開發、承包、租賃;
  5. 土地徵用補償費的使用,宅基地的規劃和申報;
  6. 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其附加的委託代征,生產性水費、電費的協助收繳;
  7. 生育對象的申報,社會撫養費的協助徵收;
  8. 優撫對象和五保戶的保障,籌資和籌勞的減免,農業“兩稅”的社會減免和災歉減免到戶的分配與落實,國家投入的扶貧、農業開發、以工代賑等資金的使用,社會力量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等款物的接受、分配、發放;
  9. 享受村補貼人員及其補貼標準、數額,民主評議幹部,以及幹部的任期和離任審計;
  10.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的制定與修改等。 第七條.屬村黨支部實施決策的,按以下方式進行:
    1.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決策方式: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參加。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形成的決定、意見和建議須經應到會委員過半數同意。如情況緊急,村黨支部書記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村黨支部委員會報告。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2.黨員大會決策方式:會議由村黨支部委員會組織,黨支部書記主持,全體黨員參加。會議討論的議題先由村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提出初步意見和方案,經黨員充分醞釀、討論後,作出決定或決議。會議進行選舉時,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須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五分之四,被選舉人獲得的贊成票超過實到會有選舉權人數的一半,始得當選;會議決定其他重要事項時,到會人數須超過黨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所作決定須經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的過半數通過。黨員大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八條.屬村民委員會實施決策的,按以下方式進行1.村民委員會會議決策方式: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參加。決定事項時,應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通過。所作決定應及時向村黨支部報告。如情況緊急,村民委員會主任可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告。村民委員會會議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隨時召開。 2.村民(代表)會議決策方式: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人數較多、居住分散的村,也可以同時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或分片召開,然後集中意見。會議所作決定應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召開村民會議。經村民會議授權,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除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外的相關事項。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必須有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經全體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且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九條 屬村黨支部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共同實施議事、決策的,應召開村“兩委”聯席會議進行:決策方式:會議由村黨支部書記主持,村“兩委”成員參加。根據需要,可吸收黨小組長、村民組長、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務公開監督組組長參加。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村“兩委”成員參加,形成的決定、意見或建議須經應到會村“兩委”成員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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