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連玉(曾任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李連玉(曾任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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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連玉,男,漢族,1959年12月出生,江蘇豐縣人,1975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畢業,大學學歷,高級政工師。曾任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7年8月11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連玉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蘇豐縣
  • 出生日期:1959年12月
  • 畢業院校:南京理工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5.08——1983.09,江蘇省徐州礦務局龐莊煤礦地質科文書;
1983.09——1988.07,江蘇省豐縣城建局文書、秘書、團委副書記、人秘股副股長;
1988.07——1991.08,江蘇省豐縣縣委組織部組織科幹事、副科長、科長
1991.08——1993.07,江蘇省豐縣縣委組織部部務委員、組織科科長;
1993.07——1994.07,江蘇省豐縣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1994.07——1995.05,江蘇省豐縣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組織員辦主任(正科級);
1995.05——1997.12,江蘇省豐縣大沙河鎮黨委書記、大沙河果園總場主任;
1997.12——1998.12,江蘇省豐縣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1998.12——2000.12,江蘇省豐縣縣委常委、豐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政府黨組成員(1998.09—2000.11 南京理工大學人文學院思想政治教育專業學習);
2000.12——2001.01,江蘇省邳州市委副書記、邳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長、邳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1.01——2002.12,江蘇省邳州市委副書記、邳州市人民政府市長、邳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2.12——2003.01,江蘇省邳州市委書記、邳州市人民政府市長、邳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
2003.01——2006.01,江蘇省邳州市委書記;
2006.01——2010.04,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邳州市委書記;
2010.04——2013.08,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3.08——2014.03,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伊犁州黨委常委,江蘇省對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揮部總指揮、黨委書記(2013年12月,明確為徐州市正市級幹部[援疆]);
2014.03——2014.09,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伊犁州委副書記,江蘇省對口支援伊犁州前方指揮部總指揮、黨委書記。
系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代表大會代表(2007年獲選,是邳州市自1928年建立縣級黨委以來,第一個全國黨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15日,李連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1月14日,徐州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舉行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免去李連玉的徐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7年2月15日,據江蘇省紀委訊息:經江蘇省委同意,江蘇省紀委對徐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李連玉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連玉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濫用職權導致國有財產巨額損失。李連玉上述問題涉嫌犯罪。
李連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違紀行為性質十分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損害了黨的事業和形象,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李連玉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察廳報請省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宣判

2017年8月11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徐州市原副市長李連玉濫用職權、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連玉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連玉在擔任中共邳州市委書記期間,多次違規擅自決定啟動工程項目建設,被上級主管部門查處後拆除,違規安排下屬人員出國為其辦理私事,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總計折合人民幣6310.502萬元。2006年至2014年,李連玉利用擔任中共邳州市委書記、徐州市副市長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撥付工程款、企業改制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85.7555萬元。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連玉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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