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貽煌

李貽煌

李貽煌,男,漢族,1962年10月生,福建晉江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南大學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煉專業畢業,在職碩士研究生學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2019年1月29日,江西省原副省長李貽煌案一審宣判:判處有期徒刑1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貽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福建晉江
  • 出生日期:1962年10月
  • 畢業院校:中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人物事件,領導不力,違紀被查,免去職務,雙開處分,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10月至1982年07月,東北工學院有色金屬冶金系重金屬冶煉專業學習;
1982年08月至1988年01月,在貴溪冶煉廠熔煉車間任工程師;
1988年01月至1991年07月,在貴溪冶煉廠熔煉車間閃速煉銅工段任段長;
1991年07月至1992年12月,貴溪冶煉廠熔煉車間副主任;
1992年12月至1993年12月,貴溪冶煉廠硫酸車間副主任;
1993年12月至1996年04月,貴溪冶煉廠熔煉車間主任;
1996年04月至1998年07月,貴溪冶煉廠副廠長;
1998年07月至2001年01月,貴溪冶煉廠廠長;
2001年01月至2001年05月,江西銅業公司副經理;
2001年05月至2006年12月,江西銅業股份公司總經理;
2006年12月至2009年02月,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江銅股份公司總經理;
2009年02月至2010年02月,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2010年02月至2011年08月,江西銅業集團公司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黨委副書記;
2011年08月至2013年01月,鷹潭市委常委;
2013年01月至2018年0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
第十四屆江西省委委員,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榮譽

1997年度全國青年崗位能手;
2006年度“江西工業十佳創業能人”;
2007~2009年度江西省優秀企業家;
2009年評為全國有色金屬行業勞動模範;
2010年評為全國勞動模範。

人物事件

領導不力

2017年9月,國務院嚴肅處理江西11·24豐城電廠施工平台倒塌事故。經國務院調查組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31人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6年11月24日,江西豐城發電廠三期擴建工程發生冷卻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別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0197.2萬元。
國務院責成江西省政府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針對江西省政府副省長李貽煌在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中領導不力,未有效指導督促相關部門和省屬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的問題,依法依紀給予通報。

違紀被查

2018年1月1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江西省副省長李貽煌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李貽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職務。

雙開處分

2018年4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江西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貽煌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貽煌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原則,搞“小圈子”,扭曲選人用人政治導向,破壞所任職的國有企業政治生態;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民眾紀律,公款打高爾夫球、違規占用國有企業專家別墅;違反組織紀律,違規安排下屬提拔親屬職務且在組織談話函詢時不如實說明;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利用國有企業的資源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企業決策;違反生活紀律,修身不嚴、帶壞家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挪用公款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貽煌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違背黨的宗旨,漠視民眾利益長期搞特權,進行利益輸送和利益交換,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多種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貽煌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近日,山西、北京、安徽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山東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季緗綺涉嫌受賄、貪污案,遼寧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劉強涉嫌受賄、破壞選舉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指定,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移送安徽省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安慶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濫用職權造成國有企業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安慶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貽煌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貽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貽煌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9年1月29日,安徽省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李貽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李貽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李貽煌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合作經營、股權轉讓、工程承攬和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119萬餘元,其中3546萬餘元系未遂。2011年至2014年,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下屬採取虛列賬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268萬餘元。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貽煌利用擔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職務便利,指使江西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人員,挪用公款總計人民幣1.473億餘元供其親屬進行營利活動。2008年,在江西銅業集團公司收購江西省銀珠山銀礦探礦權期間,李貽煌時任江西銅業集團公司董事長,違反相關規定,為他人謀取利益,在明知銀珠山銀礦探礦權價值被高估的情況下決定收購該探礦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2087萬餘元。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貽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親屬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鑒於李貽煌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主要貪污事實、全部挪用公款事實,挪用公款構成自首;受賄大部分為未遂;並有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法定、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受賄罪、貪污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對挪用公款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