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華楠(廣東省深圳市原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李華楠(廣東省深圳市原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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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華楠,男,漢族,1959年6月生,安徽太和人,1977年1月參加工作,1983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安徽大學法學專業畢業,大學學歷,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曾任廣東省深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9年4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李華楠作出逮捕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華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太和
  • 出生日期:1959年6月
  • 畢業院校:安徽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

人物履歷

1977年01月——1980年09月,安徽省太和縣苗集鄉知青;
1980年09月——1984年07月,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學習;
1984年07月——1991年03月,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經濟法規處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1年03月——1993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長(副處級)(其間:1991年08月——1992年04月,中共安徽省委駐潛山縣社教工作隊副隊長);
1993年11月——1994年01月,深圳市法制局幹部;
1994年01月——1994年08月,深圳市法制局辦公室副主任;
1994年08月——1996年02月,深圳市法制局經濟法規處處長;
1996年02月——1997年08月,深圳市法制局局長助理、黨組成員;
1997年08月——2001年08月,深圳市法制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01年08月——2004年05月,深圳市法制局局長、黨組書記;
2004年05月——2005年06月,深圳市政府法制辦主任、黨組書記;
2005年06月——2009年02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其間:2006年03月——2006年07月,在中央黨校地廳級幹部進修班第46期B班學習);
2009年02月——2010年06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0年06月——2011年11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其間:2008年11月——2011年01月,在北京大學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專業學習,獲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1年11月——2015年05月,深圳市委常委、秘書長;
2015年05月——2015年06月,深圳市委副書記;
2015年06月——2016年07月,深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社工委主任;
2016年07月——2017年09月,深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社工委主任、光明新區黨工委書記;
2017年09月——2018年10月,深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社工委主任。
第五屆、第六屆深圳市委委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0月9日,據廣東省紀委監委訊息:深圳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市社工委主任李華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據廣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深圳市委原常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李華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審查調查。
經查,李華楠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和打高爾夫球,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搞權色、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多次參與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李華楠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離黨的宗旨,甘於被腐蝕圍獵,生活奢侈,作風糜爛,家風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廣東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廣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華楠開除黨籍處分;由廣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4月,廣東省深圳市委原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李華楠(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李華楠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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