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笑(中國演員)

李笑(中國演員)

本詞條是多義詞,共3個義項
更多義項 ▼ 收起列表 ▲

李笑,曾和魏星韓庚同時參加選秀被選中,曾在SM公司做過練習生。2002年期間,李笑接到SM公司多次的口頭許諾簽約,但簽約的事拖到李笑參加高考時都還沒有任何結果。再家人的建議下李笑選擇繼續升學深造,後在全國統一高考中以優異的成績考入大學。2003年1月21日,李笑終於等到了簽約得時刻。簽約就意味著李可到韓國深造,但卻要放棄學業,李最後選擇和SM簽了10年的演義契約約,但契約有失公允已涉及國際司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笑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性別:男
個人資料,個人經歷,

個人資料

姓名:李笑
英文名 :YISO
韓文名: (鍵盤上忘記怎么打啦 -_-//)
生日: 1986年3月15日
政治面貌:共產黨員
畢業院校:中央民族大學舞蹈學院 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
屬相; 虎
血型: AB
身高: 175
體重: 57GJ
愛好: 唱歌 看高清大片 健身 跑步
性格: 內外向
最喜歡的歌手:FANY 辛慧成 KANG TA
最喜歡的影星: 金凱瑞
最喜歡的顏色:金黃
最喜歡的食物:重慶辣子雞
最喜歡的飲料: 酸的都喜歡
最喜歡的服裝: 軍裝 休閒 運動
最喜歡的樂器: 無
最喜歡的電影: 是大片都喜歡
最大的心愿: 買彩票中500萬(哈哈哈哈哈)
演出經歷:
2009年《孽緣》中 王江 的扮演者
2010年《風雨桃花鎮》友情客串(該劇目前正在籌備中8月中旬即將開拍)
音樂:
2009年《會唱歌的河》《金子河》
2010年7月《最後一滴水吧》MV拍攝工作以完成,目前正在進行後期製作中
活動:
2009年7月雲南青歌賽
2010年1月全國快女10強昆明演唱會表演嘉賓
2010年4月金平潑水節大型歌會
2010年5月一心堂代言人選撥(最佳人氣獎)
2010年6月屏邊大型演唱會(國際音樂節)

個人經歷

如今韓庚哥出道了,魏星和李笑仍在努力!
李笑簽約那天和家人都很高興,因為內地簽約名額僅有3個,大家都認為應該前途無量,李算是找到了個好東家。當時覺得SM公司契約存在漏洞的只有李的父親,因為在契約中只有履行的義務,而回報卻微乎其微,而且幾乎沒有商量的餘地。在艱難的交涉中,李的父親僅將一條醫療保障的條款加到了厚達8頁的契約中。
至此,李正式接到了確認邀請函,各項事宜也落到了實處。他覺得自己正在一步一步接近當明星的夢想,從此踏入前程燦爛的星途。
按照契約所簽訂的協定,李可在出唱片之前可以接受SM公司10年的培訓。2003年3月5日,李辦了旅遊護照,首次動身前往韓國受訓。李在韓國培訓期間,課程設定非常緊張。當時的競爭也非常激烈,和他們一起培訓的韓國新人就有50多名,雖然李已有了不錯的基礎,但訓練時還是不敢有絲毫怠慢。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培訓都在正常進行,李每3個月在續簽護照時回家探親。可是當李2004年7月李準備再次辦理手續去韓國再度參加培訓的時候,意外發生了。
2004年7月,李未能像前4次一樣返回韓國參加培訓。“公司只是說業務比較繁忙,馬上就會辦好籤證。一連10個月過去了卻還是毫無音訊,我才開始急了。”李笑說。
在詢問有關部門後李笑得知,SM公司和他簽訂的屬於用工契約,應辦理勞務輸出用工的長期護照。但辦理此護照SM公司就要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繳納稅務費用,而旅遊契約恰好可以逃避這一筆費用。
2005年4月中旬後,SM沒有任何通知李回韓國參加培訓的跡象,只讓他在北京等候結果。李放在SM公司宿舍的私人物品,諸如手提電腦,CD機,高檔演出服等,在這段時間也不知去向。
2004年7月以後,李與SM公司演義契約中簽定的每月4000元的生活費也開始被拖欠,雖然此前支付了一部分,但至今尚欠12000元人民幣。
按照契約規定,李在發唱片前不能參加任何形式的演出,也不能再和其他公司合作,但被公司“雪藏”起來後,他的演藝事業就變得遙遙無期。心急如焚的李找來律師與SM公司交涉,但SM公司駐北京辦事處海外部部長李雨龍則以韓國唱片市場不景氣,公司業務繁忙等藉口迴避。
李再也不能忍受SM的做法了,他要求解約。
再強硬的態度下,SM公司也同意解約,但不肯承擔任何責任和賠償費用。2006年5月26日。李正式發出律師函,要求與SM解除契約,並要求賠償相應損失。但SM卻已李違反公司約定,並以“攜帶大量公司財產”等失真描述進行威脅。在SM 公司本月8日回復的律師函里明確指出,如果李願意私下和解,SM公司願意賠償李在SM公司北京辦事處等待答覆期間所墊支的16000元費用,並在雙方簽訂無償解約10天支付。若是李堅持通過法律方式和藉助媒體報導的話,那李不單要雙倍支付SM公司付給李的培訓費用(約30萬人民幣),還必須承擔一切違約帶來的後果
魏星現在也是處在和李笑同樣的境地,明星夢破滅了。將來該何去何從。
大約1個月前,魏星仍滿心歡喜的把最近的原創新歌通過網路發給了SM的海外辦事處,為了證明他是一個努力求上進的新人,他做了很多。結果還是石沉大海。直至李笑告訴了他目前的情況,他才不得不重新考慮與SM公司的和約問題。
在兩個少年向大人般坐在一起,很正式的談了這件事後,魏星越來越沉默,身邊的人完全可以感覺到他的失落。
近日,就李笑魏星同SM公司的演義經濟契約糾紛一事,記者諮詢了李笑的律師。律師認為,根據合共內容來看,這是一份不平等的涉外勞務輸出契約。契約甲方韓國SM公司提出了很多不平等條款,但契約乙方李笑魏星並沒有仔細推敲契約的具體內容就簽訂了契約,導致了現在被動的局面。
李笑和SM公司長達8頁的演藝經濟契約中,律師發現了很多有失公允的地方,契約中很多條款對於甲方(SM公司)的義務約束很少,而且契約涉及國際司法。
首先,契約中SM規定,有關契約的訴訟由漢城民事地方法院管轄,中國法院無權管轄,單是路費,在韓國收集證據的費用都將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果起訴 的話成本將會很高。語言和地域的差別都會給兩人起訴時帶來不小的困難。
其二,當時SM同李笑和魏星一共簽訂了中文,韓文,英文3個不同版本的契約,3份契約的內容並不一致,很多關鍵的用詞都不一樣,例如契約第九條中所提到的契約定金,在中文版本里寫到:“甲方(SM公司)向乙方(李笑和魏星)共支付3600萬韓元(人民幣240000元)的定金,作為乙方進行歌手創作的代價”,在其他兩個版本的契約中則有出入,所表達的意思在法律上更是差之千里。
其三,契約第九條規定“支付的定金在唱片發行後,由甲方首先先從乙方的收入中抵消處理。”這樣的規定就等於乙方用自己的錢包裝自己,乙方只是甲方的“掙錢機器”。
其四,契約第十二條對於違約的索賠中規定“如乙方違約時,將要賠償總投資額5倍的損失。此外,乙方還需另外向甲方賠償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賠償損失並非接觸契約。”
經濟公司包裝一個藝人需要花費很多的費用,約定賠償金是很正常的,但違約方要賠償5倍的損失和另外的3億韓元明顯過高,賠償之後還不解除契約,對乙方來說更是不能理解。契約中這樣的條款將把乙方套牢。總投資的5倍加上3億韓元(人民幣200萬元)差不多就是500萬人民幣,這對於乙方來說幾乎是天文數字.
轉載 都市時報 2006年6月17日
(概述圖片)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