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樂斌

李樂斌

李樂斌,男,漢族,黑龍江省慶安火車站派出所民警

2015年5月2日,黑龍江省綏化市慶安縣農民徐純合帶著母親和三個未成年的孩子出行,在慶安火車站與警察發生衝突,將自己女兒扔向警察,並搶奪警械槍枝,被李樂斌擊斃。事發後,引發關於民警用槍的合理性的爭議。

2015年5月14日,槍擊事件調查結果公布,民警李樂斌開槍是正當履行職務行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及公安部相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樂斌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黑龍江省慶安
  • 職業:警察
  • 性別:男
  • 工作單位:黑龍江省慶安火車站派出所
人物事件,人物訪談,公眾質疑,

人物事件

2015年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火車站派出所民警擊斃一名暴力襲警犯罪嫌疑人。事發後,哈爾濱鐵路公安局迅速組成調查組對相關情況開展全面調查。進行了現場勘查、屍體及槍彈檢驗,調取了現場視頻資料,赴濟南、大連、伊春、齊齊哈爾等十餘個城市,走訪近100名旅客民眾,找到60多名現場目擊證人,逐一調查取證。截止目前,調查工作已基本結束,事實已查清。
經查,5月2日,黑龍江省慶安縣豐收鄉農民徐純合(男,45歲,持當日慶安-金州的K930次列車硬座客票),與其母親權玉順(81歲)攜3名子女去大連金州走親。12時許,徐純合在慶安站候車室進站入口處故意封堵通道,並將安檢通道的旅客推出候車室外,關閉大門,致使40餘名旅客無法進站,擾亂車站秩序。保全人員制止無效後,到公安值勤室報警,民警李樂斌接報後前來處置,對徐進行口頭警告,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徐純合不聽勸阻,辱罵並用寶特瓶投擲民警。民警隨即對徐的雙手進行控制,迫其閃開通道,讓被阻旅客進站。在民警準備將其帶到值勤室時,徐繼續對民警辱罵並用拳頭擊打。當民警取出防暴棍制服徐過程中,徐搶奪防暴棍,並拳擊民警頭部。民警使用防暴棍和拳腳還擊,但未能將其制服。期間,徐先將其母向民警方向猛推,後又將自己6歲的女兒舉起向民警拋摔,至其女落地摔傷,徐趁機搶走防暴棍,掄打民警頭部。危急情況下,民警取出佩槍,對徐口頭警告,徐繼續用防暴棍掄打民警持槍的手,在多次警告無效的情況下,民警開槍將徐擊中。車站派出所隨即撥打120呼救,25分鐘左右120醫生趕到現場,確認徐已死亡。
針對為何不鳴槍示警或射擊非致命部位的質疑,當事民警回應:“這是一個封閉的公共場所,如果鳴槍示警,往哪裡打會有跳彈的情況,會傷及其他乘客。當時距離只有一米,他揮棍來打我,這時候根本沒辦法精確瞄準,只朝他所在方向、受力面積大的地方。”
調查認為,民警李樂斌開槍是正當履行職務行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及公安部相關規定。

人物訪談

李樂斌受訪時稱,開槍時雙方的距離只有1米,而且徐純合揮著棍子來打他,這么近的距離根本沒辦法精確瞄準,只能朝徐純合所在的方向,就是他受擊面積比較大的地方開槍。對於為何沒鳴槍示警,他稱車站環境封閉且人多,對空放槍子彈易反彈誤傷其他人
李樂斌

公眾質疑

事件發生後,公眾的質疑主要集中在三方面:1、開槍是否合理?2、開槍前並未鳴槍示警,是否合理?3、為什麼要選擇一槍斃命
質疑1:開槍是否合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出現以暴力方法抗拒和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緊急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李樂斌表示:第一棍打在我的頭部,第二棍打在我持槍的手上,這個時候我開的槍。因為當時我的手已經被他打的快握不住槍了,如果配槍被搶,這個情況無法預料,而且是非常可怕的一種情況。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李和,在觀看了監控錄像後表示:從這個案件來看,警察在使用武器是在被迫的情況下。第二,多次警告的情況下,他不聽。第三,他的行為已經威脅到了警察的安全,如果不使用武器,後邊很難判斷能發生什麼,有可能導致威脅公共安全的問題,所以警察果斷開槍。
質疑2:開槍前並未鳴槍示警,是否合理?
李樂斌表示:火車站屬於室內,開槍可能產生跳彈。在這裡我們也做一個名字解釋,跳彈意思是:當子彈以一定傾斜角擊中光滑的硬物時,子彈很容易被反彈,擊中其它物體,這就是跳彈,巷戰以及室內,是容易發生跳彈的場所。這是一個封閉的公共場所,當時候車有很多人,如果我鳴槍示警,無論往哪打,都有可能發生跳彈的情況,不管是打到牆面還是打到什麼地方,都有可能發生跳彈的情況。如果跳彈,會傷及其他的旅客。
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李和:口頭警告也是警告,我只是說告訴你把東西放下,否則我開槍,和鳴槍警告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應。
質疑3:為什麼要選擇一槍斃命。
李樂斌回應:當時的距離只有1米,而且他揮著棍子來打我,這個時候根本就沒法去精確瞄準,只能朝他所在方向,就是他受擊面積比較大的情況,只能是這么近的距離,不可能去進行精確瞄準。
對此,中國刑事警察學院教授李和解釋:從我們教育警察這個角度上和訓練警察的時候都是這樣要求,活捉比擊殺好,擊殺比擊斃好。沒有任何一個警察想把對方置於死地,因為警察和他也不認識之前,近日無冤往日無讎,警察為什麼要打死他呢?任何一個正常的人沒有殺人的嗜好。警察打死他,在像這種情況下,警察的手腕被他的棍棒重力打擊以後,他瞄準的可能性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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