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庵

李木庵

中國當代著名法學家。 主編《懷安詩刊》,寫有《西北吟》、《解放吟〉、《窯台詩話》等詩稿。 新中國成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黨組書記、副部長、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刑事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全國政協委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木庵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湖南省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
  • 出生日期:1884
  • 逝世日期:1959
早期經歷,參加北伐,遠赴西安,抗日工作,解放之後,個人作品,

早期經歷

李木庵,(1884-1959),現代著名法學家、詩人、書法家。原名李振堃,字典武(午),又名李清泉,化名何樊木。
1884年2月生於湖南省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15歲考取秀才,不久入長沙嶽麓書院、京師國子監太學進修。後考入京師法政專門學堂。1905年畢業。受維新思想影響,篤信“傳播教育,開發民智”是重要的革新任務,先後在湘學堂、八旗學堂、政法學堂任教,並充報社筆政,撰寫文稿,宣傳革新思想。
李木庵1913年攝於北京。李木庵1913年攝於北京。
1911年辛亥革命後,任廣州地方檢察廳檢察長,主編《懷安詩刊》,寫有《西北吟》、《解放吟》、《窯台詩話》等詩稿。後被排擠離任到北京、天津擔任律師。
1914年去福建辦學,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後任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閩侯縣知事和福建督軍公署秘書等職。多年司法從政的實踐,使他深感舊官場的腐敗與黑暗,思想彷徨,於是卸職到北京賦閒。

參加北伐

五四運動後,他在馬克思主義思想影響和進步人士幫助下,開始走上革命道路。1925年春赴福建進行兵運工作,聯絡爭取閩軍旅長曹萬順等反正,加入國民革命軍,被編入第十七軍,任軍政治部主任。同年夏加入中國共產黨。不久參加北伐戰爭。1926年7月被編入北伐軍東路軍待機。1927年春隨軍經浙江、江蘇進攻南京,在攻打南京戰鬥中負傷。“四一二”政變後,受到蔣介石通緝。隱匿在上海靠賣文字為生,仍同中共組織保持聯繫。
1931年曾回湖南家鄉,準備組織農民武裝,被反動當局發覺被迫轉去南京。此後以開辦律師事務所為職業,並在八卦洲買荒種地,經常掩護革命活動。

遠赴西安

民國十六年初,因嚴詞拒絕國民黨反動派的反共行動而被捕。被營救後,隱居上海、蘇州一帶,千方百計尋找共產黨組織,通過內線聯繫,才與周恩來接上關係。
1936年春被中共上海地下黨組織派往西安開闢工作,到楊虎城部憲兵營任書記。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別支部成立,任宣傳委員。6月參與組織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國聯合會,任總務部負責人,參與領導開展西安地區抗日救亡運動,並在東北軍和西北軍中開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工作,是西安事變的積極參與者之一。西安事變後積極宣傳團結抗日,在西安堅持鬥爭。

抗日工作

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後,他奉命回到家鄉,在桂陽東鎮鄉舉辦抗日自衛游擊幹部訓練班。1939年秋開辦桂陽縣戰時中學,任校長,為抗日戰爭培養了一批幹部。1940年受頑固派搜捕,11月輾轉到達延安。1941年起擔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1943年任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參議員、法律顧問和中國解放區行動綱領起草委員會委員等職;參加並主持懷安詩社的具體社務,與朱德、徐特立等並稱“延安十老”。主編《懷安詩刊》,寫有《西北吟》、《解放吟》、《窯台詩話》等詩稿。

解放之後

解放戰爭時期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1948年隨中共中央到達河北省平山縣西柏坡。從延安時期至建國初期,他積極參與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規,如參與草擬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等,建國初他還親自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草案。
新中國成立後,任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黨組書記、副部長、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刑事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全國政協委員。曾主持編寫《刑法草案》,參加《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婚姻法》等法規的起草和審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第二屆全國政協委員。
1959年在北京逝世,終年75歲。最高人民法院的輓聯這樣稱道:“法律家,文學家,群推長者;為革命,為人民,功在國家。”謝覺哉在輓聯中寫道:“仰不愧天,俯不怍人,革命儔侶中允稱長者;既痛逝者,行自念也,懷安詩社裡頓失主盟”。

個人作品

著有《延安雅集》、《延安新竹詞》等詩篇。 其詩作亦多收入《十老詩選》和《懷安詩社詩選》。
李木庵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