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禧案

李崇禧,男,漢族,1951年1月生,四川簡陽人,因涉嫌犯罪,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受賄案,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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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擔任中共四川省委副書記,省紀委書記,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成都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四川園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國有土地合作開發權、當選省政協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項提供幫助。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李明玉(另案處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070.34773萬元、美元5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1109.63213萬元。

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2015年11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四川省政協原主席李崇禧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同時,對李崇禧受賄財物予以追繳,作案工具錄音筆一支予以沒收,一併上繳國庫。李崇禧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判決依據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到案後,李崇禧能夠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認罪悔罪,對其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旁聽人士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被告人李崇禧的親屬以及各界民眾總計60餘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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