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斷案

李崇斷案

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後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斷。(李)崇曰:“此易知耳。”令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禁經數旬,然後遣人知之,曰:“君兒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聞即號,悲不自勝;奉伯咨嗟而已,殊無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

基本介紹

原文,譯文,注釋,

原文

壽春縣人苟泰有子三歲,遇賊亡失,數年不知所在。後見在同縣人趙奉伯家,泰以狀告。各言己子,並有鄰證,郡縣不能斷。(李)崇曰:“此易知耳。”令二父與兒各在別處。禁經數旬,然後遣人知之,曰:“君兒遇患,向已暴死,有教解禁,可出奔哀也。”苟泰聞即號,悲不自勝;奉伯咨嗟而已,殊無痛意。崇察知之,乃以兒還泰,詰奉伯詐狀。

譯文

壽春縣人苟泰有個三歲的兒子,遇到賊,孩子丟失了,幾年都不知他在哪裡。後來在同縣的趙奉伯家裡出現,苟泰遞訴狀告到官府。他們兩個人都說那個孩子是自己的兒子,而且都有鄰居作證,郡縣的官員不能判奪這件案子。李崇說:“這個很容易就知道真相了。”他將兩個父親和兒子分別安置,讓他們獨處幾十天,然後讓人告訴那兩個父親說:“您的兒子生病,已經突然死了。現在接到命令,您的行動禁止解除了,回去準備喪事吧。”苟泰聽到後嚎啕大哭,悲傷的不能自已。奉伯只是嗟嘆就完了,並沒有特別哀傷的樣子。李崇了解了實情,就把兒子還給苟泰,指責奉伯欺詐。
李崇斷案

注釋

  1. 斷:判斷。
  2. 旬:一旬等於十日。
  3. 禁:監禁;禁制。
  4. 遣:派遣。
  5. 知:告知,通知。
  6. 亡:丟失,失掉。
  7. 向:前不久。
  8. 以:把。
  9. 耳:語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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