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生(大連海事大學教授)

李天生(大連海事大學教授)

李天生,1975年1月生,男,漢族,江西鉛山人。南昌大學法學學士;南昌大學經濟學碩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博士(美國Tulane University聯合培養博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博士後(國家海洋環境監測中心聯合培養博士後)。在廣州等地從事金融、法律等實務工作十年,先後獲律師資格、證券投資分析資格、證券投資基金資格、證券發行與承銷資格、證券交易資格、司法職業資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期貨從業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天生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學位/學歷:博士
  • 專業方向:海商法、金融法、國際法
  • 專業技術職務:教授
人物經歷,主要貢獻,著作,論文,課題,獲獎記錄,

人物經歷

2004年獲經濟師中級職稱(金融類),2010年獲副教授職稱,2013年獲教授職稱。現為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海商法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大連海事大學學術委員會委員。
社會兼職:
中國保險法學會理事、中國海商法協會會員、律師。

主要貢獻

著作

《船貨利益平衡原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研究》,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論文

在《法學研究》、《中國社會科學文摘》、《人民日報(理論版)》、《現代法學》、《法學雜誌》、《經濟法論壇》、《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國際經濟法學刊》、《江西社會科學》、《山東社會科學》、《東南學術》、《河北學刊》、《財經問題研究》、《廣西社會科學》、《法律適用》、《中國海商法研究》、《社會科學家》、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等刊物發表論文五十餘篇。代表論文有:
1.《海洋油污風險的責任承擔機制》,《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3年第1期。
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責任限制正當性與立法例研究》,《國際經濟法學刊》(CSSCI)2014年卷(第21卷第2期),《人大複印報刊資料 國際法學》2015年第2期全文轉載。
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強制巨災保險模式構建》,《江西社會科學》(CSSCI)2014年第7期。
4.《國際多式聯運最新立法與衝突解決》,《中國國際私法與比較法年刊》(CSSCI)2012年卷(第15卷)。
5.《強制無過失保險制度考——美國的經驗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經濟法論壇》(CSSCI)2012年卷(第10卷)。
6.《論國際海運中的契約相對性突破與訴因》,《天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CSSCI擴展版)2013年第3期。
7.《國際海上承運人責任基礎歷史演進及啟示——海上特殊風險與產業利益的雙重流變》,《河北法學》(CSSCI擴展版)2013年第2期。
8.《海上鑽井平台油污的法律適用範圍與責任分析》,《江西社會科學》(CSSCI)2012年第12期。
9.《光租條款的起源及其在英美的發展差異》,《學術論壇》(CSSCI)2012年第12期。
10.《提單對海運契約相對性的突破及其解釋——基於提單權利性質學說的研究視域》,《東南學術》(CSSCI)2012年第6期。
11.《論英美提單管轄權條款效力及其對我國的啟示》,《山東社會科學》(CSSCI)2012年第10期。
12.《論海洋經濟法制中的利益博弈——以貿易與航運產業為例》,《社會科學家》(CSSCI擴展版)2012年第11期。
13.《初論海商法的基本原則》,《河北學刊》(CSSCI)2012年第6期。
14.《海上貨物運輸權責二元制與一體化:從喜馬拉雅條款到海運履約方制度》,《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CSSCI)2012年第6期。
15.《法經濟學分析的套用範疇與進路——以海商法研究為例》,《理論與現代化》(CSSCI擴展版)2012年第6期。
16.《論保險契約免責條款效力的程式規範》,《學術論壇》(CSSCI)2011年第9期。
17. National Interests Influence in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Resulting from Oil Pollution—the Experience of the U.S. and Its Reference to China, in Marine Pollution in China, US and Europ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Oct., 2010。
18.《國際海運業反壟斷豁免的法經濟學分析》,《現代法學》(CSSCI)2010年第1期。
19.《國際法體系下我國對污染遇難船的避難準入問題》,《法學雜誌》(CSSCI)2009年第12期。
20. 《論海上責任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界定》,《中國海商法研究》(CSSCI擴展版)2015年第3期。
21. 《中國海法典編纂論綱》,《國際法研究》2015年第4期,《中國海商法研究》(CSSCI擴展版)2015年第3期全文轉載。《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15年第11期全文轉摘。
22. 《充分認識強化海事司法主權的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髮生在我國管轄海域相關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二)》解讀,《人民法院報》2016年8月3日第2版。
23.《論海法》,《法學研究》(CSSCI)2017年第6期。《中國海商法研究》2017年第4期全文轉載。

課題

主持完成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原理與機制研究”,主持海洋環境法治、海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海上絲綢之路航運法律等方面的省部級課題數項,主持航運貿易、航運金融、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等法律方面的委託課題多項。參加“中國與鄰國海洋權益爭端問題的國際法理研究”、“《鹿特丹規則》生效後我國航運和港口業發展的法律對策研究”、“《航運法》起草專題研究”、“夥伴關係框架下南海爭端解決策略研究”、“國際海事公約國內化機制研究”、“建造中船舶抵押法律問題研究”、“船舶污染損害賠償疑難法律問題研究”等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十餘項;並參加“航運已開發國家及地區海事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港口公用設施管理規定(草案)研究”等海事局、水運局課題多項;參加中遠集團“船舶及海洋工程融資租賃法律風險研究”等委託課題多項。

獲獎記錄

中國保險法學會優秀論文二等獎(一等獎空缺,2013)。
中國海商法協會優秀論文獎(2009)。
廣州市律師協會理論成果三等獎(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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