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國和(公安部十二局二處原處長)

李國和(公安部十二局二處原處長)

李國和,公安部十二局二處原處長,曾任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局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國和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大陸
簡介,錯案,

簡介

2011年11月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撤銷此前撤銷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對李國和、章生貴(東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原所長)、陳文吉(東方市公安局原紀委書記)的玩忽職守罪有罪判決,認定3人無罪。從這一刻開始,他和另兩名警察一起洗刷了曾經的罪名,從有罪到無罪,李國和等人經歷了5年漫長時間。
“公安局局長李國和等3人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案”曾入選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06年海南省十大瀆職案件”。5年後,經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證明是一起冤案。從一起命案開始,引發了警察槍擊案、公安局局長等3人玩忽職守案、一人妨害作證案等一系列案件,背後則是個別司法人員謊稱有吳邦國委員長批示、辦案程式違法等諸多問題。隨著時間的推移,更多荒誕事件正逐一顯露。

錯案

2000年7月24日下午,在執行抓捕工作中,身穿警服的東方市大田鄉(現大田鎮)派出所民警文瑞強開槍擊傷新寧坡村村民邢亞蓋。當晚,文瑞強向派出所所長章生貴報告開槍擊傷了一名親眼見到的命案嫌疑人。公安局局長李國和在接到章生貴匯報後,採取的措施之一是派紀委書記陳文吉帶人調查槍擊事件,形成《調查報告》並上報。
一個基本事實,再審判決結果卻與一審、二審截然不同。檢察機關以警察槍擊事件發生後,李國和、章生貴和陳文吉工作極不負責,沒有認真調查核實,便認定被槍擊者是在逃犯罪嫌疑人,受害人及其親屬多次上訪,引發多家媒體報導,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涉嫌非法拘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對3人立案偵查。
此案還入選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公布的“2006年海南省十大瀆職案件”。公布時,其他9起案件已經宣判,而此案尚未審理。最終,李國和等3人均以玩忽職守罪被判刑。
再審認定:槍擊案發生後,李國和及時、積極地採取了應對措施,正確履行了局長的職責,事發一個月後,李國和到瀋陽學習數月,2001年8月調往公安部。原判認定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與李國和在任時的行為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再審認定,從李國和對待槍擊事件的工作態度及行為表現看,其工作是認真負責的,行動積極、迅速,正確履行了局長的職責。至於具體負責調查核實的辦案人員是否盡責不是李國和的行為導致。原判認為“李國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客觀事實不符。
再審認為,原判對李國和、章生貴、陳文吉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撤銷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和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3名被告無罪。
警察槍擊無辜青年,歷時6年無人理睬,吳邦國批示一個月討回公道——媒體的報導足以讓人震驚、氣憤。然而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認定:邢亞蓋當時是、至今仍是犯罪嫌疑人;吳邦國委員長的批示更是子虛烏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邢文鑫最早質疑“委員長批示”的真實性。2007年7月8日,他致信吳邦國委員長,查詢對“邢亞蓋被警察槍擊上訪信”有無批示。2007年8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信訪局回函稱:“經查,無此批示”。
2005年12月26日,開槍民警文瑞強被逮捕。2006年2月24日,《海南特區報》刊發報導:《警察槍擊無辜青年 吳邦國批示討回公道》。同年7月26日,瓊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文瑞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賠償邢亞蓋醫療費等5282.7元。在文瑞強被判刑前,同年6月23日,大田派出所所長章生貴被刑拘,東方市公安局紀委書記陳文吉被批捕。同年7月19日,已調任公安部任處長的李國和被批捕。隨後,3人均被判刑。7月26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副檢察長韓精華稱:文瑞強濫用槍枝傷害無辜民眾邢亞蓋,公安局局長李國和幫助文瑞強掩蓋罪行,致使造成邢亞蓋被傷害一案拖延近6年未處理。
海口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甲天8月24日批示:“精華同志,請認真落實省院領導批示精神,抓緊辦理,快結快訴。”
二審判刑後,李國和等人繼續向中央相關部門申訴、控告。
公安部非常重視此案。公安部副部長、紀委書記劉金國要求相關部門認真聽取李國和的訴求,並要求他相信組織、相信正義。
在2009年的全國兩會上,31名全國人大代表的聯名建議和李國和的《申訴控告書》被遞交給中央領導。 2009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指令再審決定書》。
2010年1月21日,公安部向中央政法委上報《關於李國和案件的情況報告》稱:“從案卷及我部調查掌握的情況看,李國和案件直接暴露出當地個別司法人員捏造‘吳邦國委員長批示’、利用媒體作虛假報導、打擊陷害依法履行職務民警的深層次問題。”
最終,在中央領導、公安部等方面的關注下,李國和等3名警察案件得以徹底改判。
合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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