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生活
哥哥:李奎星
人物事件
智力殘疾的李四強,因懷揣搶劫案在逃人員劉某文的身份證,於2007年被南京警方抓獲,後以劉某文身份被汕頭龍湖區法院認定犯搶劫罪,併入獄服刑。
2007年,在李四強於南京、汕頭兩地警方處的供述中,李四強均承認自己是劉某文,參與了汕頭搶劫,並能說出劉某文的生日、住址和親人姓名。
2009年,監獄管教發現李四強並非劉某文後,汕頭公安曾對此進行調查並認定李四強是前述搶劫案作案人員之一,冒用了劉某文身份服刑。同年12月,
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將前述(2007)龍刑初字第256號判決書中所有的劉某文更正為李四強,並替換了二人的個人情況。
自2016年起,李奎星委託律師先後向汕頭龍湖區法院、汕頭市中院對李四強搶劫案提起申訴,均被駁回。2017年汕頭中院認為申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並出具駁回申訴通知書。
2024年1月29日,廣東省高院發布訊息稱,該院依法對申訴人李奎星就原審被告人李四強犯搶劫罪申訴一案,進行了全面審查,認為該案符合再審條件,決定指令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李四強再審決定書
2024年4月9日,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李四強搶劫一案。
此次庭審持續約2小時,再審重點圍繞李四強是否參與搶劫案,調查組對案件的同案犯進行了走訪調查,“同案犯都沒有指認李四強,說李四強沒參與,也不認識他”。
該參與庭審人員介紹,出庭檢察員的意見是“李四強無罪”,原審存在證據不足,程式錯誤,事實不清。再審將擇期宣判。
2024年4月19日,廣東省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李四強搶劫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原審法院認定李四強犯搶劫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撤銷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2007)龍刑初字第256號刑事判決和(2007)龍刑初字第256-1號刑事裁定,宣告李四強無罪。宣判後,審判長當庭告知申訴人可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2024年8月,原審法院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人民法院已就該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李四強親屬賠償234萬餘元。
人物去世
2016年9月1日晚,李四強就因病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