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原條

杉原條,也稱原條。森工及建材專業術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杉原條
  • 稍端直徑:6-12cm以上
  • 標準:《LYBl05—60》
  • 直徑之比:100:1
定義:伐倒杉木經過打枝、剝皮後,未經加工造材的杉木樹幹稱為杉原條。(GB/T5039-1999)
尺寸規定:稍端直徑6-12cm以上(6cm系實足尺寸),檢尺長自5m以上,以1m進級;檢尺逕自8cm以上,以2cm進級。
根據原林業部標準《LYBl05—60》的現定,長度應在足5米以上。凡梢徑直徑超過6厘米的杉原條,材長與梢端直徑之比應是100:1以上,如不足100:1,則按原木檢尺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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