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作賢

朱作賢

朱作賢,男,海商法博士,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海商法系主任國際海事法律研究中心海事法研究室主任, 2009年9月-2010年9月,英國諾丁漢大學法學院與斯旺西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朱作賢
  • 職業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教授 
  • 主要成就:健全航運反壟斷法律 
  • 研究領域:海上保險法、租船運輸
研究領域,社會兼職,榮譽獎勵,主要成果,

研究領域

海上保險法、租船運輸、歐美航運法、海事訴訟與仲裁等。

社會兼職

遼寧聿海律師事務所海事海商部主任律師,數家航運公司法律顧問。

榮譽獎勵

1. "論修改《海商法》應否補充規定英國模式的最大誠信原則—兼對海上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反思",獲2003年全國海商法優秀論文評選二等獎(一等獎空缺)。
3. "對提單提貨憑證功能重大變革的反思-評《UNCITRAL運輸法草案》的相關規定",獲2005年全國海商法優秀論文評選二等獎(一等獎空缺)。

主要成果

1. "《中國關於文書草案第19章和契約自由問題的提案》(Proposal by China on Chapter 19 of the Draft Instrument and the Issue of Freedom of Contract)"這是中國代表團參加"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運輸法會議的建議案,被該大會確立為正式提案(參見貿法會網站),其中的多處建議為"UNCITRAL運輸法公約"(即後來的《鹿特丹規則》)所採納,這是中國政府積極參與海事國際立法取得的一次重要成果。該提案系在司玉琢教授的指導下本人作為主要起草人完成。
2. 與司玉琢教授合作"從私法角度透視船公司是否應當收取鉛封費"一文,被"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作為正式檔案([2005]外經貿企協函字第2號),轉呈給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二局、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商務部(外貿司、條法司)、交通部(水運司、法規司)、國家工商總局(公平貿易司、法規司),該文為如何解決航運界關於碼頭作業費(THC)與貨櫃鉛封費的爭議提供了一定的學術支撐。
3.《海上保險法補償原則研究》(獨著),法律出版社;
4.《中國海商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作者之一),北京大學出版社;
5.《鹿特丹規則研究》(作者之一),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
6.《海事法》(作者之一),法律出版社。
7.《海上侵權行為法研究》(作者之一),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
8. 遼寧省青年社科基金項目:《海上保險法最大誠信原則的國際變革趨勢及我國的立法對策研究》。
9.承運人對海運貨物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兼析"未公開本人的代理"之適用,《中國海商法年刊》(2008.01)。
10.代位求償權與被保險人剩餘賠償請求權何者優先,《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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