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社會保護

未成年人社會保護是指我國新頒布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重要內容之一。指社會所有組織及公民的一切社會活動,都應從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出發,不允許任何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現象存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章“社會保護”中,對社會應履行的法律責任作了較明確規定,主要有:(1)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對博物館、文化館、公園、體育場等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場所,應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2)應創作或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嚴禁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3)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但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危險作業。(4)對流浪乞討或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或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5)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做好預防疾病工作。(6)對已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對他們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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