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監護公約

未成年人監護公約是1902年6月12日訂于海牙,截至1960年止,成員國有德國、奧地利、比利時等12國。共13條。對未成年人監護的設定及其法律適用,監護期限依未成年人本國法,監護管理的範圍包括未成年人的人身及其全部財產,公約適用的範圍及其生效、廢止等作了規定。但該公約已為1961年《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所代替。參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管轄權和法律適用的公約”。

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各國對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不同。依照中國法律規定,未成年被告人指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被告人。中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規定有:(1)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2)訊問未成年被告人,可以邀請其法定代理人或;他近親屬或教師參加。(3)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在外國,許多國家專門設定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專門管轄未成年人案件。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適用專門的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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