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

《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於2011年11月3日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1〕33 號 發布。該《規定》分總則、經營條件、內控制度、合規管理、監督管理、附則6章39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
  • 類別:金融
  • 時間:2011年11月3日發布。
  • 分為:共五章
公告,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內部控制,審慎評估,契約管理,結算制度,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

公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1〕33 號
現公布《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期貨公司營業部(以下簡稱營業部)的經營活動,加強對營業部的監督管理,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按照屬地監管原則,對轄區內營業部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條件
第三條 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營業場所,且營業場所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業場所屬於產權清晰、使用權穩定的經營性房產,且期貨公司擁有該房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二)營業場所具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保持安全出口和應急通道順暢,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營業部變更營業場所的,擬遷入營業場所應當符合上述條件,並經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批准。
第四條 營業部應當具備滿足期貨業務需要的辦公、通訊、交易等設施,且設施符合以下條件:
(一)營業部應當配備2條以上網路通訊線路,保證營業部的正常交易;
(二)營業部應當配備2條以上具有錄音功能的電話線路;
(三)營業部應當採取雙路供電,或者在單路供電情況下,備用供電措施能夠提供正常業務運行4小時的供電時間;
(四)營業部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有關監管要求,保證運行安全和穩定;
(五)營業部應當設立投資者教育園地、現場開戶場地以及專門的財務和檔案室(櫃室);
(六)營業部應當配備滿足開戶管理要求的相關影像採集設備;
(七)營業部應當配備防火、外圍隔離以及防盜設施;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營業部應當設立信息公示欄,且按照相關規定公示下列事項:
(一)中國期貨業協會網址及期貨公司網址;
(二)期貨公司及營業部的投訴和服務電話;
(三)營業部從業人員的姓名、照片、崗位、任職時間、從業資格號等信息;
(四)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查詢期貨公司及營業部從業人員資格公示信息,通過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查詢服務系統查詢期貨交易結算結果和期貨交易相關的其他信息;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上述信息發生變化的,營業部應當於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營業場所公示信息進行變更。
第六條 營業部負責人在任職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任職資格。
期貨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為取得任職資格的擬任營業部負責人辦理任職手續並報告相關派出機構
營業部負責人變更的,擬任負責人應當具備任職資格,期貨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營業部負責人應當在營業部所在地實地履行職責,全面負責營業部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營業部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營業部負責人,且不得在期貨公司總部兼任除董事以外的職務。
營業部負責人擬連續離崗10個工作日以上的,期貨公司應當臨時指定1名符合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提前5個工作日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營業部負責人1年內累計離崗時間超過3個月的,期貨公司應當更換營業部負責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公司指定的代為履職人員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更換代為履職人員。
代為履職人員應當實地履行職責,履職期間暫停管理公司的其他事務。
第八條 營業部負責人擬自行離職的,應當在離職前1個月向期貨公司提出申請。期貨公司在接到營業部負責人離職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並在3個月內完成營業部負責人變更。
擬離職營業部負責人應當切實履行職責直至營業部負責人變更手續完成。擬離職營業部負責人在完成變更手續前離職的,期貨公司應當指定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代為履行職責,並在5個工作日內報告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九條 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對離任營業部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合規經營情況進行離任審計,公司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對離任審計報告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部負責人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營業部負責人強制休假與定期審計制度或者輪崗制度。
第十一條 營業部業務崗位應當分工合理、職責明確,且崗位分工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營業部應當設立市場開發、開戶與契約管理、交易、信息技術管理、財務等業務崗位,確保前、中、後台業務分開;
(二)營業部業務崗位應當有專職的工作人員;
(三)營業部工作人員素質和從業經歷等能夠滿足相關業務崗位的需要;
(四)營業部財務崗位工作人員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條 除營業部負責人外,營業部工作人員不得少於5人;營業部從事期貨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應當取得期貨從業資格。

第三章

內部控制

第十三條 營業部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由期貨公司統一制定,並報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備案。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項目:
(一)期貨公司對營業部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的管理制度;
(二)營業部崗位職責及人員管理制度;
(三)營業部信息技術系統管理及應急制度;
(四)營業部契約、印章及檔案管理制度;
(五)營業部市場行銷管理制度;
(六)營業部投資者回訪制度;
(七)營業部投資者教育、投資者投訴處理制度;
(八)反洗錢制度;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審慎評估

第十四條 營業部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為投資者開立賬戶前,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期貨交易的風險,審慎評估投資者的財務狀況、期貨專業知識、交易經驗、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不得誤導無投資意願或無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期貨交易。
第十五條 營業部在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契約,為投資者開立賬戶時,應當嚴格按照期貨市場統一開戶的要求,做好投資者身份核對、投資者影像資料留存、投資者期貨結算賬戶登記等工作。

契約管理

第十六條 營業部應當加強開戶及契約管理,開戶及契約管理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營業部應當指定專門的契約簽署人負責與投資者簽訂期貨經紀契約,契約簽署人應當獲得期貨公司的授權;
(二)營業部應當嚴格執行期貨公司的期貨經紀契約管理制度,建立期貨經紀契約的收發、存檔及借閱記錄台賬;
(三)營業部應當使用期貨公司連續編號、統一印製的期貨經紀契約;
(四)營業部簽署的期貨經紀契約應當一式三份,期貨公司、營業部、投資者各執一份,期貨經紀契約內容應當填寫完整和規範;
(五)期貨公司應當建立投資者開戶的二級覆核制度,營業部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在開戶資料上籤字留痕;
(六)營業部應當在投資者開戶完成1個月內,將投資者開戶資料文本報送至期貨公司總部,並留存相關資料文本或者電子文檔,以備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檢查;
(七)營業部應當通過期貨公司總部統一為投資者申請交易編碼,分配資金賬戶,統一在期貨公司交易結算系統中維護投資者的開戶資料。

結算制度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結算制度,期貨業務的結算由期貨公司總部統一進行,營業部不得承擔結算任務。
第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風險管理制度,不斷健全、完善風險控制體系。
營業部履行部分風險控制職責的,期貨公司應當直接管理營業部的風險管理人員。
第十九條 營業部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必須通過期貨公司風險控制系統或者期貨公司風險控制人員進行事先風險控制。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存在主、輔交易系統的,期貨公司應當統一管理主、輔交易系統的風險控制,統一操作設定主、輔交易系統的風險控制參數。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追加保證金、統一強行平倉等風險管理制度,統一執行相關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營業部應當執行期貨公司統一的手續費政策。期貨公司統一設定投資者的手續費費率參數。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對投資者實施動態風險監控,每日進行風險測算。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加強對期貨保證金專用賬戶的管理,完善期貨保證金賬戶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手續。
第二十五條 營業部應當嚴格執行期貨公司的出入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對營業部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統一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明確期貨公司和營業部的職責與業務操作流程。
第二十七條 營業部數量超過5家的,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網路財務軟體核算系統,加強對營業部的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營業部根據期貨公司統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的要求,承擔編制憑證等職能的,依據合法有效的會計原始憑證進行會計核算;營業部財務人員應當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九條 營業部應當在財務室或相對隔離的財務櫃室妥善保管財務印章和財務憑證等有關財務用品和資料。

第四章

合規管理
第三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完善內部合規檢查制度,將營業部合規檢查納入期貨公司統一合規檢查工作的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合規檢查部門應當每年對營業部的經營合規情況進行1次以上現場檢查,檢查包括以下事項:
(一)營業部負責人履職情況及從業人員執業情況;
(二)營業部崗位設定情況及人員資格情況;
(三)營業場所及設施合規情況;
(四)營業部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況;
(五)期貨公司統一結算、統一風險管理、統一資金調撥、統一財務管理及會計核算執行情況;
(六)信息技術系統運行情況;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完成營業部合規檢查1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和發現的問題報告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期貨公司應當留存營業部的合規檢查報告,並於每年3月底前將期貨公司上一年度對營業部的合規檢查報告報送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營業部不符合本規定有關要求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營業部負責人自行離職未履行本規定第九條有關程式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將營業部負責人的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第三十五條 派出機構在對營業部負責人離任審計報告審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營業部合規經營的情況,要求期貨公司增加合規檢查次數。
第三十七條 派出機構對營業部採取限期整改、暫停業務、撤銷許可證等監管措施的,應當將採取監管措施的相關檔案抄送期貨公司及公司住所地派出機構;營業部在上述事項發生後3個工作日內向期貨公司報告。
第三十八條 派出機構因營業部管理問題對期貨公司採取限期整改、暫停業務等監管措施的,應當將採取監管措施的相關檔案抄送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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