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桑乾河生態補水暫行管理辦法

《朔州市桑乾河生態補水暫行管理辦法》是朔州市人民政府為了加強朔州市桑乾河生態補水工作,充分發揮生態補水的生態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朔州市生態補水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制定的辦法。

朔州市桑乾河生態補水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桑乾河生態補水是永定河綜合治理與生態修復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桑乾河生態補水工作,充分發揮生態補水的生態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我市生態補水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從萬家寨北幹線1號洞口至大同吉家莊段長度177.6km的生態補水輸水、用水管理。
第三條 按照 “浚河、控污、固堤、綠岸、增水、興業”的要求,堅持“全程管理、統籌兼顧、權責明晰、嚴格保護”的管水護水原則,確保調度合理、水質合格、水量保證、計量科學、輸水安全、用水規範。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市水務局負責生態補水的組織、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生態補水的工業水污染防治及農村生活污水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桑乾河水利管理局是桑乾河生態補水管理單位,負責生態補水的河道巡查疏浚、水量水質監測、水文統計、輸水調配、用水征費工作。
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桑乾河生態補水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按照屬地原則,沿河各縣(區)政府是桑乾河生態補水輸水安全第一責任主體,組織鄉鎮、村委會及有關部門對影響正常輸水的問題進行排查並及時整治,制止搶水、偷水,嚴禁沿途截水。沿河因搶水、偷水、非法截水行為造成的水量損失由屬地政府負責。
第三章 生態補水調度
第六條 桑乾河生態補水水源以引黃水為主,以省水利廳安排的水量指標為依據,充分發揮東榆林水庫緩洪蓄清、防汛抗旱和調蓄功能。
第七條 在汛期、灌溉期間,桑乾河水利管理局按照水庫防汛抗旱預案合理調節調度。
第四章 輸水用水管理
第八條 生態補水河道朔州段以兩處水文站、十一處量水標準斷面測計水量。沿河設立八個管理站,負責生態補水的運營管理工作。
第九條 沿途用水依法繳納水費,水費徵收標準按照山西省物價局晉價商字
〔2011〕474號執行。水費由市桑乾河水利管理局負責徵收管理。
第十條 用水單位和用水組織與市桑乾河水利管理局依法簽訂用水契約,按契約規定供水。
第五章河道及工程設施管理和保護
第十一條 生態補水河道依法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
第十二條 管理範圍內的土地不得轉作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管理範圍內禁止擅自從事與工程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在生態補水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阻水的圍堤、道路、渠道,種植高稈農作物;
(二)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物體;
(三)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四)在河道內非法采砂、取土、挖築魚塘及非法截水、阻水、排水等。
第十四條 嚴禁破壞生態補水工程和干擾管理秩序的下列行為:
(一)毀壞、盜竊水工程的物資、器材、設備;
(二)搶水、霸水、偷水;
(三)妨礙工程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公務。
第十五條 生態補水工程建設項目嚴格執行水利工程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十六條 在沿河擅自操作蓄水、引水、輸水、配水等設施或強行截水、阻水、引水、排水的,由屬地河道主管部門依據《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排放水污染物等危害生態補水水質安全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八條 拒絕、阻礙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搶水和盜竊、破壞輸水工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九條 對保水護水工作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與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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