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時包括駙馬都尉在內,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餘案件依律判決。會官審錄製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時包括駙馬都尉在內,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餘案件依律判決。會官審錄製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詹事府,有時包括駙馬都尉在內,共同審理大獄,死罪和冤案奏聞皇帝,其餘案件依律判決。會官審錄製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
會官審錄制是清代秋審制度的前身。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機構官吏審理大案重囚的制度,定製於洪武三十年,由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六科給事中、通政司、...
審錄官,官名。金朝置。為奉朝廷派遣,理問刑獄、審查訴訟案牘和糾察官員等。設於世宗大定 (公元1161—1189年)間。 ...
掌朝審(每年霜降後,刑部將在押重犯各案,摘要造冊,送九卿等官審議,再由皇帝裁定。法部建立,此項工作移法部審錄司辦理)錄囚,覆核大理院、審判廳刑名,兼稽雲南...
如明代每五年命司禮太監會同三法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錄囚徒,稱為大審。會官審錄在司法制度史上是審判、覆核制度在中國古代社會晚期的重要表現形式,但它與錄囚...
清同治七年(1868年),根據上海道台和英美等領事商訂的《洋涇浜設官會審章程》,在英美租界設立了會審公廨(也稱會審公堂,英文名為Mixed Court)。會審公廨設正...